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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与深圳交易所近日在京举办第三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培训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出创业板的市场化监管理念,其中包括推动完善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狠抓控股股东的规范,加强对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后续监管等。这将为创业板发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我国,创业板担负着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重任。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过程中,新兴产业正在成为引领全球经济的新增长点,我国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不仅完善和丰富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孵化和培育。
自2009年10月推出以来,我国创业板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初步显现,正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但是,成长中的创业板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创业板市场高估值水平和高成长性的匹配问题,以及一些未上市中小企业资金严重匮乏和已上市公司严重超募之间的矛盾。
具体来说,创业板市场尚有几个方面有待完善:一是须完善投行的核心功能。二是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等应尽快推出。三是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四是应探索研究市场对冲工具,建立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应适时研究论证中小盘股票的指数期货和期权。五是应为上市公司业绩分化提供制度安排,市场对符合创业板特点的退市实施办法的要求已日益迫切。
此外,还要更好地为创业板发展提供更完善的平台和制度,需要在监管方面加强创新,在充分理解和尊重市场规律与机制的前提下,构建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化监管体系。
在市场分工方面,应建立起监管部门与有关各方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要在监管部门、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建立起风险和责任分担机制。努力推动完善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方便投资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增强自律,构建自律与监管和谐并重的市场约束机制。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要不断完善公司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创业板公司对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理解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应要求创业板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重点抓好控股股东的规范非常必要。同时,要探索推进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
应让中介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构建起中介机构专业约束机制。要充分发动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发挥其专业尽责的作用,构建专业约束机制,使其成为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还应推进外部市场约束机制,市场和舆论的外部约束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令人欣喜的是,针对创业板的特点,监管层正在积极推进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创新、公司治理制度创新、股权激励制度创新、并购重组制度创新等,并抓紧研究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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