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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有这个疑问,可能是考虑到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在合同订立后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从这一条出发,也就是说如果房贷是金钱债务的迟延,那么房贷还是要还的。在很多人的理解当中,房贷的运作形式让人感觉它是:我们跟开发商签订好合同,合同中写明我先给多少首付,类似定金的作用,完了根据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同,分20年或30年把剩下的钱还给开发商。
也就是说,是我们跟开发商的合约关系。好啦,现在地震(不可抗力)把房子也震没了,购房者在跟开发商的合约中就可以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就是审核通过后就有大概率可能是不用还的。
但实际情况呢?表面上购房者所有的购房合同都是跟开发商签的,但债权债务关系其实是购房者与银行的。也就是说一栋100万的房子,由于购房者(被动或主动)只能出得起首付30万,于是跟银行借70万,分成20年或30年连本带利还给银行。
这时候,房子的作用是抵押物(凭证),只是购房者向银行展示会还钱的担保。当然房子的产权还是属于购房者名下的,手中拿着产权证就可以说明。一旦你还不上首付,银行有权对你名下的资产(包括房子)进行拍卖,先还完欠银行的债务。
现在地震只是把购房者名下的抵押物震没了,房贷(债务)是还在的。而且根据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房贷还是要继续还的。许多人看到这里,也许会觉得这是银行订立的霸王条款,完全不会顾及受灾人民群众的精神损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但需要考虑到的是,地震、台风、冰雹、洪水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并不是生活当中非常常见的现象,而法律条款的订立,并不是对这种特殊例外进行预防,而是要解决生活当中的日常纠纷。
这种日常纠纷就比如说,你借了10万块给你朋友,借条都打好了,结果他转身就被人偷了。这10万钱他既没享受,也没花出去,那他该不该还你呢?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可是每分每秒都在发生的,如果没有立法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人跟人之间将因为不信任,而变得再也无法合作,整个社会的运转必然也会受到影响。
当然,我们也要知道,既然地震是非常时期,法理不外乎人情,国家在特殊时期肯定会考虑到受灾地区的特殊情况的。建设安置房是改善受灾人民的居住情况,是明眼能够看见的扶助;有关单位出台相关办法,对于受灾人民无法偿还的债务进行核销,则是大部分人很少知道的。
既然要还,剩下的就是谁来还的问题了。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人还在,一种是人没了。人还在当然是人来还,人没了就看谁是继承人,由继承人继续履行债务关系,或者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拍卖,首先偿还银行债务。
法律无情,人有情。地震这样的特殊时期,国家会采取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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