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农商行营改增:税负两极分化 城区机构不降反增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金融业营改增受税基拓宽、税率提升,税种变化等三方面影响,业界一度认为银行业整体税负将呈现上升趋势。近期,《中华合作时报》记者对全国近百家农商银行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营改增后县域和城区农商银行税负变化发生明显差异,城区农商银行税负普遍上升,税率提升和抵扣项不足成为城区农商银行税负上涨主要的原因。
营改增既是一场改革,也是一场变革。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由于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复杂,金融业营改增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本次税改中的一大难点。加之受税基拓宽、税率提升,税种变化等三方面影响,业界一度认为银行业整体税负将呈现上升趋势。
对于服务三农、立足县域的农商银行而言,营改增后税负究竟是增是减?如何进一步转型升级,优化管理?近期,《中华合作时报》记者分别对东、中、西部近百家农商银行进行了调查。
数据显示,营改增后县域和城区农商银行税负变化发生明显差异,城区农商银行税负普遍上升,税率提升和抵扣项不足成为城区农商银行税负上涨主要的原因。
问题:城区农商银行税负普增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全年降低企业税负5700多亿元,所有行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表示,银行业营改增实施10个月以来,由于税基扩大,营改增初期银行业税负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但随着后续财税补丁政策的出台,明确了税收优惠,税负整体呈下降态势,基本实现了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
然而据记者了解,营改增后农商银行税负变化呈现明显两极分化。
2016年4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法人机构在城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则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记者发现,是否适用此项优惠政策,成为农商银行税负发生差距的主要原因。
以中部某省为例,营改增后该省有9家城区农商银行及省联社采用一般计税法,67家县域农商银行采用简易计税法。据测算,该省农商银行及省联社2016年5-12月份应交增值税金额为5.52亿元,按在原营业税口径下应交营业税金额为5.32亿元,营改增后该省税负增长2000万元,增幅达3.75%。其中,9家城区农商银行需缴纳增值税20605万元,比按原营业税口径下的17442万元增加3163万元,增幅达18.13%,67家地处县域的农商银行需缴纳增值税34595万元,比原营业税口径下的35758万元减少1163万元,降幅3.25%。
调查发现,营改增后该省采用一般计税法的9家城区农商银行及省联社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其中某城区农商银行最高增幅达80.6%;而67家县域农商银行,因采用简易计税法,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降幅在1.8%-4%左右。
除此之外,记者对广东、福建、江苏、江西、河南、贵州、新疆等省份的调查样本进行梳理后发现,营改增后县域农商银行税负均有不同程度降低,平均降幅为3.08%;而城区农商银行税负有不同程度升高,平均增幅为15.45%。
难点:抵扣不足导致税负上升
银行业是技术密集和人才密集行业,其核心资产是高素质人才和技术设备,相较制造业和生产性企业,银行业进项税抵扣范围有限,客观上实现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难度较大。记者调查发现,除去税基拓宽、税率提高因素之外,可抵扣范围内难以获取有效凭证也成为城区农商银行税负增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以中部某省为例,该省9家城区农商银行及省联社的进项税额只占销项税额的1%-4%左右,其中,一家农商银行2016年5-12月份取得进项税抵扣仅为100万元,相对于该行同期应税收入36732万元、实际付出成本21862万元以及增值税额2335万元来说,实际取得进项抵扣额微乎其微。
而记者通过对另一家中部地区农商银行调查发现,该行自营改增实施10个月以来,共取得进项税额363万元,仅占销项税额的0.37%,其中固定资产购置取得进项税额106万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29.2%,占销项税额的0.11%。
“农商银行进项抵扣面较窄,仅业务及管理成本中少量开支允许取得进项抵扣,在没有相当数量固定资产构建进项的前提下,即使可取得进项抵扣的管理成本全部获得抵扣也不足以弥补税率提高导致的税负增加,而农商行近年来固定资产投资已经基本到位,取得进项较少。”该行相关负责人说到。
对此,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农商银行有着同样感触。
东南沿海某农商银行负责人坦言,城区农商银行新建办公楼或网点等固定资产购建大部分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此项大额抵扣的项目、金额后续较少,短期内税收抵扣效应很难显现。同时,相比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农商银行在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支出较少,可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占比较低,且由省联社统一购置的专用设备分摊给各成员行社的费用,因省联社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农商银行,以致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农商银行较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电子化程度较低,人力成本较高,而人力成本支出由于无法抵扣,间接增加了农商银行的税负成本。
呼吁:需更多财税政策支持
农商银行、农信社作为联系“三农”最紧密的金融纽带,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然而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农商银行利润水平受到不同程度冲击,加之营改增后的差异化影响,农商银行在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农商银行由农信社改制而来,虽然改名但不改向,仍然是当地支农的主力军,且监管部门每年均同样下达支农、支小的监管指标。”全国人大代表,漳州农商银行董事长滕秀兰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区域的不同,对地处市区且涉农贷款占比大的农商银行增值税税率应参照县域农商银行标准实行简易征收政策,降低纳税负担,让服务城乡三农的金融机构能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
以中部某农商银行为例,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行共有49个网点,其中19个网点在农区,占网点总数的39%,截至2016年末该行“三农”贷款余额达4.9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1.66%,其中2016年5-12月“三农”贷款利息收入达7989万元,占贷款利息收入总额的22.09%,但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仅有238万元,仅占“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2.97%。
而据记者了解,10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和按90%记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
据滕秀兰统计,截至2016年末,福建农信10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48.56亿元,约占各项收入的12.26%,若政策未延续,则2017年起,增值税将增加1.5亿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将增加1.2亿元以上,整体税负水平将上升6%。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政策对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为广大农户提供融资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农信系统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责任,且经营管理能力还较弱,国家相关部门应研究出台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增资税等有关税收政策,并将农户小额贷款的金额进一步提高至20万元。” 滕秀兰建议。
此外,业内人士还建议,应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免税政策,加大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力度,完善农商银行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利息支出的抵扣。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告诉记者,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只是增值税改革的关键一步,之后还有简并税率、扩大抵扣、完成立法、统一税制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需要推进。
“增值税征收对象是增值额,所以除去人工之外的成本都应该抵扣,比如银行现在不能抵扣的利息收入,同时尽量扩大抵扣范围,有利于增值税基本税制的完善。”他认为,在增值税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之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
对此,潘光伟表示,随着后续财税补丁政策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农商银行未来税负整体上将呈下降态势。
应对:精细化管理促“只减不增”
如何实现城区农商银行营改增“只减不增”目标,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应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外,还要进一步调整经营战略、实现精细化管理。
一是调整产品结构,实施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收入实行免税等),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在确保经营效益目标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应税基数,降低综合税收成本。对不征收、免征增值税以及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进行拆分,分别核算(如同业市场的业务),指导业务部门调整业务策略,力所能及使不征收、免税项目的业务均可达到免税、减税的目的,合理降低税负。
以江苏海安农商银行为例,营改增后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行将购买债券的资金大多投向国债和金融债,减少对企业债的投资,截至2016年末,该行对企业债券投资余额为8.25亿元,占债券投资总额的6.98%,占比相对较低;由于非保本收益免征增值税,该行加大对非保本理财、资管计划等投资,截至2016年末,该行购买的非保本理财、资管计划余额为79.04亿元,2016年度实现非保本利息收入3.34亿元;加大对同业存单的投资,截至2016年12月末该行购买的同业存单余额为24.27亿元,2016年度实现同业存单利息收入404.68万元。
二是增强议价能力,控制成本费用。完善供应商、客户的信息整理,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内部财务结算管理,尽可能扩大进项税额。
由于县域农商银行适用简易计税法,其与金融服务收入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在选择供货方时,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含税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价税合计更低,有利于节省成本。而对于宣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购入以及购买大额固定资产时,则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视同销售及改变用途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时进行进项税抵扣。
城区农商银行则应当做到“应抵尽抵”,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
三是从销项税端和进项税端考虑进行税负转嫁。对此,东南沿海某农商银行负责人认为,农商银行应积极调整业务条线产品定价策略,对目前现有业务进行梳理,如对一般纳税人客户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可以考虑在定价时转嫁部分或全部增值税;在进项税端,因不同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进项税抵扣的程度也不同,可通过增加对高税率行业企业的服务,转嫁部分高额税负,降低相关成本。
四是对于不能进行抵扣的业务,逐步考虑外包给其他企业,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进而减轻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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