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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简称《问题解答第24号》),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行为,完善相关偿付能力认可标准。
2014年以来,保险资金信托投资快速增长,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信托真实风险状况,潜在投资风险不断聚集。为进一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偿付能力认可标准进行了专项研究,并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的基础标准上进行适当下调。
《问题解答第24号》以防范风险为导向,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用等级,对原有认可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采取“新老划断”原则,保险公司于《问题解答第24号》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执行原有相关认可标准;二是调整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AAA级的由95%调降至90%,AA级(含)至AAA级的由90%调降至85%,A级(含)至AA级的由80%调降至75%;三是调整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可标准,由80%调降至75%。
保监会于今年5月即出台了险资投资信托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亦曾于今年5月撰文专门指出,保险资金在债券市场、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投资上,面临的信用风险正在积聚,正在放大。信托等金融产品的风险隐患逐步加大,且交叉传递性强,需要行业提高警惕,务必要加强风险管理,避免成为最后的“接棒者”。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整个保险行业信托投资余额高达1998.3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了555亿元,增长了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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