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投资风控的骨肉!
【摘要】信托风控的核心是什么?“资产是骨,现金流是血,交易结构是筋”,把握三者,就是把握了信托风控的灵魂。
圈点:信托风控的核心是什么?信托风控跟银行风控的本质区别在哪?信托的非标业务本来就是火中取栗,就是刀尖上舔血,很难有银行标准化的风控体系,“资产是骨,现金流是血,交易结构是筋”,把握三者,就是把握了信托风控的灵魂。银行风控有着严密的信用评级体系,而信托公司目前只有平安信托一家建立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评级模型。为何?难道信托公司真的很难“高大上”?只能依靠经验和简单的定性分析去评判风险?在目前经济处于下行周期、信托风险不断暴露的环境下,信托公司精细化、科学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亟需建立。
今年信托经理们普遍感觉信托不好做,为啥不好做?原因有五:1、资金成本太高,集合发不动,单一更难找;2、项目不是太差,就是太好,差的不敢做,好的轮不到你做;3、风控太严,项目上会就跟上坟一样,痛苦不堪,有去无回;4、通道业务规模难做,监管各种围堵,银行回归保守,同业创新昙花一现;5主营业务不再,地产平台狼多肉少。在此严峻形势下,信托行业的弄潮儿们更应该严控风险,把握信托风控的核心,风险如影随形,唯有参透信托风控的本质,才能获取超越市场的风险收益。最后以圈儿发在微博上的一句话结尾:“玩金融的人最应该悟透的一对概念是什么?——杠杆和期限错配,高手在这两个概念上玩出了花样与智慧,时间维度的期限错配与空间维度的杠杆,二者划出了金融时空的经纬,衍生出了无数激动人心的财富传奇,回归原点,就是回归本质。”
(注:下文选自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的郑智、王文韬先生合著的《解码信托》一书,由中信出版社出版。)
信托实务中,资产控制与现金流控制通常是信托项目风险管控的两条思维路径。“资产”可以理解为信托公司控制的交易对手或其关联方的抵质押物,比如土地、在建工程、房产、股权及债权性资产等,它一般是信托融资的第二还款来源;“现金流”主要是指融资方的经营性现金流,通常是信托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在信托项目的风控设计中,资产与现金流的关系及重要性可以形象的比喻为“资产是骨,现金流是血,交易结构是筋”,即信托公司通过“交易结构”控制融资方的“资产”与“现金流”,从而达到控制信托项目整体风险的目的。
以普通的资金信托来说,信托财产的形式要经历从资金到其他形式信托财产再到资金的过程,第一次转化是信托进入,主要取决于资金运用方式和投资领域,第二次转化是信托退出,即为信托财产的变现,通常依赖于融资方的现金流,而信托公司控制的融资方资产为补充还款来源,也是信托风控的最后抓手。由此可见,融资方的资产与现金流是决定信托项目能否安全兑付的关键要素,这也是投资者在考察信托产品风险时应重点关注的两条主线。
图表11:信托风控的“骨、血、筋”
抵押和质押是担保的两种类型,根据《担保法》,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信托产品设计中,抵押与质押是进行“资产控制”的两种主要法律形式。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成为抵押人,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信托产品可选择的抵押资产一般包括: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正在建造的建筑物;④采矿权;⑤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一般不可设立抵押的资产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也称质权,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以转让的权利为质押标的的质权。信托产品一般选择可质押的资产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票;③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④应收账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存在以下情形的财产属于不可质押的财产:①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转让、流通或限制转让、流通;②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③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④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⑤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信托产品抵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通常为信托公司根据其与融资方签署的贷款合同或回购合同约定享有的债权。设立抵质押时,首先要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动产、不动产等抵押物,其价值一般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采取的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关于质押物,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其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与抵押物价值评估类似;而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股票价值的确定通常以20日均价或收盘价之间较低的价位为准。其次要进行抵质押手续办理,通常有以下几个程序:一是信托公司与抵质押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理公证;二是进行抵质押登记,抵押登记是落实抵押权的必要程序,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方式和登记部门不同,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质押登记根据质押物不同也有区别,如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最后是抵质押权的实现,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变卖几种方法。
现金流是融资企业是否健康运行的重要表征,,也是信托产品到期顺利退出的第一保障。为了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现金流管理的过程,下面以房地产信托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管理为例进行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是指开发企业在一定时期或某个项目上,现金及其现金等价物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金额的大小,以及收入、支出的时点。现金流管理是指对项目现金流入、流出的动态跟踪、控制与优化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升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项目资金安全度,实现收益最大化,从而使信托资金能够安全退出。对项目整体开发而言,在开发初期(从项目启动到预售阶段),由于前期投资巨大,现金流出较大,而收益为负,所需现金最多,此时多为信托资金介入阶段,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其现金流缺口来测算融资规模的合理性;开发中期(从项目预售到收回投资阶段),现金流出量逐渐减少,现金流入逐渐增加,当二者相等时则达到盈亏平衡,实现保本,这一阶段一般可以实现信托资金本金的退出;开发后期(从收回投资到销售完毕阶段),所开发项目基本建设完毕,进入以销售为重点的投资回收成熟期,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现金净流量为正,并产生利润,是房地产信托收益实现的来源。表12为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表,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对下表的测算来初步判断项目现金流状况,是否存在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等。
为了有效控制项目公司现金流,尤其对于信托资金以股权方式进入的,信托公司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对其进行监管:(1)派驻财务经理等现场监管人员,对项目公司的证照使用、资金运用、以及用印流程进行监管;(2)销售收入监管,防止销售合同、发票已签章但销售款未汇入监管账户,监测每日销售回款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权要求项目公司调整销售计划;(3)合同监管,监管人员对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防止签订与本项目实际工作无关的合同,防止签订会产生或有支出事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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