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陷阱”阻断信托投资维权路
在资产管理规模迅速做大之后,过惯“好日子”的信托公司正在为保兑付头疼不已。今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降温、产品兑付洪峰的双重影响,多地信托兑付危机开始显现。随着中诚信托、吉林信托、新华信托先后被曝出现兑付困难,有关投资者与信托公司及代销机构之间就刚性兑付产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刚性兑付”争议背后,不乏部分信托产品受托人主动管理能力低下,风险自控虚设的隐患。而在信托产品运行管理及销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复杂法律文书脱责、用产品说明书取代合同协议等种种问题,给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埋下了一个个“免责陷阱”。
到期前一个月才知亏损近60万
信息披露不到位、利用复杂法律文书脱责、用产品说明书等取代合同协议……在信托产品运行管理及销售存在诸多弊端情况下,投资者维权变得举步维艰。
49岁的浙江乐清商人文先生经营一家销售防护器材的个体企业。2011年,他以300万元从某商业银行购入一款信托产品,起投金额为50万元。到期前的一个月,文先生才被告知亏损近20%。
而在上海,某股份制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李先生2011年购入一款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列明,信托投向的企业大股东个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今年1月,该信托因卷入房企借贷纠纷,一度面临兑付危机。
从2006年的3500亿元到今年一季末的11.73万亿元,我国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已增长逾30倍,其体量成为金融业第二大。另据机构预测,2014年信托到期量约5 .3万亿,信托公司面临集中兑付压力。而随着多款信托产品被曝兑付困难,信托投资者维权所面临一系列难题也逐渐暴露。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公布的2013年调查显示,产品误导销售、夸大收益、出现巨额亏损、资金被占用、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已遭到消费者集中投诉。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缺乏信息告知、没有有效担保、问责渠道有限等正成为信托维权矛盾扩大的主因。
在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作鹏称,他所代理的数十起信托诉讼涉及多类“免责陷阱”:一是信息披露不到位,信托公司在网站发布净值,代替实地寄送;二是利用复杂法律文书脱责,设法提高投资者问责、中止已亏损信托的条件;三是用产品说明书等取代合同协议。“一些做法易埋下隐患,甚至只给投资者合同封底,签字后再寄送全文。”
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不善催生的诉讼效应从个案可窥一斑:《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后,浙江金信信托与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的“信托投资人寿保险”理财产品就曾引起多轮集体诉讼。银监会网站披露信息显示,已发现个别地方存在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的非法机构,部分机构虚假宣传招聘人员,进行募集资金等非法金融活动。
近期,俗称99号文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首份实施细则已经下发。在规范资金池运作、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的要求下,信托行业正走到转型路口。
信托合同暗藏“免责陷阱”
记者在一款信托合同中看到,其银行风险评级为“最高风险”。然而,尽管合同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但随后约定:即使不通过测试,作出声明仍可购买。
事实上,在刚性兑付频频引起争议背后,信托产品自身不乏售前承诺保证收益,售后则强调“风险自担”的“免责陷阱”。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仅2012年,我国到期清算出现问题的信托项目约200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信托合同不乏存在“免责条款”现象。而“99号文”等新规的出台,正是旨在加强对信托机构的行为约束。
一是“风险评估成虚设”。从信托、代销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突出表现在缺乏格式合同约束,风险控制自行设计。比如,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则属于不当和误导销售等异常情况。
但记者在一款信托合同中看到,其银行风险评级为“最高风险”。然而,尽管合同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但随后约定:即使不通过测试,作出声明仍可购买。
“99号文主要是为了防止此类金融风险集中释放。”民生证券分析师张磊表示,究其原因,信托通道业务是银行资金出表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增速放缓,很多信托项目基础资产收益率下滑压力下,抵押物价格也受到整个大资产价格下跌影响,导致资产负债表恶化向银行体系逆向传导。
二是“收了钱不担责”。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宇认为,高额固定收费让机构“旱涝保收”,也加剧了买卖双方矛盾。以一款募资10亿元的两年期信托产品为例,合同中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每年为2.8%。按管理报告,这款产品一度浮亏2亿元,仍可计提收费逾5千万元。
三是“出了问题易推诿”。本次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还对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进行了说明,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
市场人士指出,这一新规与信托市场责任“层层分包”现象不无关联:比如采取有限合伙制,引入财富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合伙人。但“投顾”实际却屡屡操盘资金、搭桥定向增发业务,一旦亏损各方容易推诿,问责机制模糊。
风控能力亟待加强
专家认为,信托业要成为真正的受托理财机构,实现兑付机制市场化同时,机构尽职及完善问责不可或缺。
“随着部分行业去杠杆资金流趋紧,打破刚性兑付的压力可能加剧。”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从产品设计、利润分配到代销等层面,监管从严的背景下,信托业正面临转型“大考”。
专家认为,亟须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规范—在信托公司受托责任没有严格明确的情况下,无法也不应让投资者完全承担投资风险,真正实现“买者自负”。
“中诚信托等事件已表明,要警惕打着理财旗号,借信托将贷款业务转为非贷款业务,以买者自负的名义让机构免责。”资深金融学者陆磊认为,非系统性风险产品应加快设立完善问责机制,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事实上,信托理财市场迅速膨胀背后,不乏信托公司粗放扩张带来的隐患。专家认为,尽管从总量上看信托风险整体可控,但一些信托公司对一些项目粗放决策,疏于管理,信托公司对行业发展周期的风险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可试点建立信托格式合同规范及合同备案制度,有效防止利用复杂法律文书,损害投资者权益。”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建议,须限制信托合同变相违规,统一风险承受能力标准,扩大浮动管理费占比与业绩挂钩。
专家认为,信托业要成为真正的受托理财机构,实现兑付机制市场化同时,机构尽职及完善问责不可或缺。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内第一个理财产品电子化监管平台已经上线,收录产品超过3290款,将实时监测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兑付风险。而在销售环节,《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销售宣传用语规范》已经下发,明确代销银行不准采取暗示收益率等销售“话术”。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举措旨在对投资者数量超过一定规模、低于一定门槛的信托产品购买群体及兑付期限,通过统一详尽的备案平台,摸清不同信托产品的兑付状态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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