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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托”的风险漏洞
由于信托制度内在的灵活性,加上信托公司跨越股权、债券、物权投资的优势,只要“回归现金流”有保障,几乎一切的障碍都可以通过灵活的交易结构设计予以规避。
但是,信托公司目前普遍只满足于实现对房地产项目公司100%的控制,对流动性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殊不知,如果流动性出现问题,控制再多的股权和资产,都不能解信托产品到期“刚性兑付”的燃眉之急。
去年以来,主流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设计模式为“大信托”、“结构化设计”。其基本原理是,房地产开发商将存量资产,主要是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体现为开发商对项目的先期投入),用于认购一个集合信托计划的劣后受益权部分,普通信托投资者则现金出资认购优先受益权部分。这种结构化设计,通俗地理解,就是“赚了钱先分给普通投资者,赔了钱先赔给开发商”。
然后,信托计划100%控股房地产项目公司,信托公司向项目公司派驻特
殊董事,拥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同时,信托公司保管项目公司的财务印章,监管银行账户,“项目公司用每一分钱都必须征得信托公司同意。”
这样的交易结构让信托公司颇为自得:首先,杜绝了开发商挪用资金的情形;其次,开发商装入信托计划的资产相当于对信托资金提供了担保。
但是,一个更大的风险并未消弭。
目前,信托产品具有强烈的刚性兑付特征,即信托产品到期,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和固定收益。投资者把信托产品当成保本保收益产品来买,信托公司也把信托产品当成固定收益产品来卖。
由于投资者教育不够,信托业发展呈畸形之势;但短时间内,信托公司却又无法改变这一局面。业内曾经出现过产品到期眼看就无法兑付的案例,监管当局立即要求信托公司处置风险,信托公司股东和管理层连夜筹集资金,“先兑付投资者,再谈后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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