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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发生的纠纷频频出现,尤其是《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越来越来的投资者以此为基础向信托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综合实践过程中大量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纠纷,其主要的争议焦点无非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义务,在募投管退等环节是否存在违约或者未依法信披等其他不当行为并导致投资人遭受了实际损失。而纵观这些案件情况,尤其是信托公司早几年的证券投资类项目,由于某些主观或客观原因,个别信托公司在该类项目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托公司选聘的第三方顾问不符合条件,或者推介环节存在保本或低风险的承诺,或者投资的产品明明已经跌破预警线甚至止损线了,但却没有如实披露给投资者等等。
那么,在该类项目中如投资者出现亏损,届时应如何以及从哪些角度出发分析信托公司的违约责任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相对应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此类业务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日后承担投资者的损失赔偿等责任?想必这也是大家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信托公司选聘的投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那么信托公司既然作为受托人,就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实践中,部分证券投资类信托的客户实际上投顾带来的,而信托公司也是按照投顾的建议或指令对项目予以操作,在这环节中就会涉及到一个主体,即投顾。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投资者和信托公司关注:第一,信托公司首先应对投顾的团队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确保投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等。第二,信托公司应该对项目进行主动管理、亲自处理并自主决策,如信托文件中约定投顾服务,那么投顾也不得代信托公司实施投资决策。
2、信托公司在推介环节是否存在瑕疵,例如是否尽到了风险提示业务或适当性义务。例如,信托公司是否与投资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风险适应性调查表》等文件,是否通过调查核实投资者是否购买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同类型其他产品等多种方式及渠道,了解了投资者的需求及风险偏好或者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其向投资者推荐的产品是否与投资者承受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务必留存好相应证据,尤其是目前《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更应特别注意。
3、信托公司是否依法依约履行了信披义务,包括定期管理报告的披露以及净值的披露等方式如何?信托公司官网披露、还是信托公司营业场所备查?又或者是需要定期寄送给投资者?该等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例如《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明确规定了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要求: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4、信托公司违约行为与投资者投资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必须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等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由于信托公司相较于基金、券商等机构,信托公司在证券投资业业务方面的投资经验、投资业绩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建议信托公司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团队管理及团队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等形式加强证券主动管理能力,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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