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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信托 刘发跃
随着信托业的结构转型,浮动收益类和结构化信托产品将逐渐增加。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至关重要。信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亟须建立。所谓的信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指将适当的信托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这需要从行业监管、机构管理流程等各个层面推进这项制度的建设。
但是,目前信托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有明确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全面规定仍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的建设,既是信托转型发展的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在信托业的转型阶段关口,推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当其时。
第一,通过投资者教育普及投资者适当性概念。
目前,信托业首先需要引入信托投资者适当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监管层、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一个标杆。具体以投资者教育为途径,或者在信托公司评级时以此为一个指标,促进信托公司自身重视这个方面。以信托投资者风险分类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投资者分类体系。
第二,完善相关制度及规定。
近期内,修订和健全相关法规,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以保护投资者为原则。首先,行业内建立统一的投资者分类制度;其次,行业内建立统一的信托产品分类制度;再次,进一步规范营销方式,提高产品与投资者二者之间的匹配度。远期内,随着未来金融统一监管模式的逐步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也应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制度,将证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和信托等金融工具都纳入其中。
第三,信托公司自身积极加快投资者分类。
对于信托公司,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类宜在公司层面整体统筹,同时推进。保障机制也要同步跟进,无论是部门层面,还是员工层面,相应的激励机制、人员考核和利润分配机制都要跟上。
投资者分类宜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为主要分类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由客户填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通过了解客户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简单易行,但是测试结果可能不够客观。第二种是基于公司现有的客户数据库和合同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数据挖掘方法进行分类。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对技术的软硬件要求高,但是代表了发展趋势。
第四,以信托登记制度为契机,推动信托产品分类。
信托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可以实现登记、估值、流转等功能。依据风险等各因素对产品定价的过程,实际上也完成了产品分类。同时,二级市场的流转也有利于识别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而识别合格的投资者。以价格为信号的交易行为自动撮合和匹配了产品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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