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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了《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到各家信托公司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提到“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其实早在去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中就已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来推动业务转型,而这次《条例》中再一次提到信托子公司不仅是在法律层面明晰了信托子公司的功能定位,更是赋予了信托子公司在信托业转型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业内专业人士分析称,一方面,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促进信托业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信托具有与生俱来的灵活制度优势,这使得信托可以涉足很多领域,通过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可以在业务领域进行细分,专门开展特定领域的业务进而提升专业能力,如家族信托子公司、并购信托子公司、海外信托子公司、专业销售子公司等,设立专业子公司很可能是未来信托公司在细分领域做精做强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财富管理专业子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丰富的财富管理服务,拓宽产品体系,满足不同阶层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可以预见,在监管政策与信托业自身转型发展的双重推动下,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的积极性将不断提高,如何布局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的子公司将是信托公司需要思考的又一重要课题,而这必将推动整个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丰富金融服务功能,提升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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