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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金融机构“外衣” “障眼法”陷阱不断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假借正规第三方机构“迷惑”亦是一些有限合伙基金的“易容之术”。这种“障眼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让自己看起来有正规的金融机构参与,以谋求客户的信任。这其中既有银行,也有担保公司。
首先是银行环节“飞单”。在许多有限合伙基金的销售中,投资人都是通过银行理财经理手中购买了这些产品,最后却发现是理财经理个人行为。2012年11月,一家银行被曝员工违规销售,其上海嘉定支行员工私下销售的理财产品“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出现本息不能兑付。而本报最近报道的“紫阳叁号”有限合伙基金离奇违约事件,实际上,也有银行客户经理的身影。知情人士透露,多位投资人从银行的客户经理处认购了该产品。
知情人士透露,“飞单”能为银行理财经理赚取2-3个点的渠道费用,有的甚至高达5-6个点。即一笔300万元的认购最高能赚到18万元。为此理财经理愿意利用手中的银行客户经理手里有更多客户资源和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来铤而走险。
第二个“障眼”环节是银行委托贷款。在许多项目中,有限合伙基金在风控环节都宣称将通过银行委贷打款。业内人士透露,实际上,这不能算是风控措施。之所以采用委托贷款,是因为债权优先于股权,相对会安全一些,而且债权的收益比较容易核算,所以多数的有限合伙基金想要采用放贷形式。
“谈定一个固定的融资成本,在客户、基金公司、中间人、销售代理等几个环节中分配好就可以开始做了,每个人都能明确自己在其中的利益有多少。”深圳某第三方理财机构投资经理李继东说。按理来说,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直接放贷的,所以必须通过银行来做委托贷款,否则就只能以股权方式投入到融资方公司,相比于股权方式,以委贷的方式放贷可以做优先受偿人。
不过,部分有限合伙基金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主要是为了增信,利用的就是投资者对于银行的高度信任。投资者一听说是银行放款,便觉得银行或多或少会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委托贷款成了做手脚的地方。”一位处理过多起有限合伙基金的律师表示。据悉,由于银行只是作为通道,并不会检查是否真的有抵押,部分有限合伙基金在采用委托贷款后,并没有切实落实抵押合同,导致债权成了“空头支票”。
最后一个“烟幕弹”,则是担保公司。有限合伙类产品背后往往是资质不够、从银行信托等机构处没法融资的项目,因此第三方担保成为重要的风控手段,以保证风险发生时有足够的风险来源。
但是,担保公司往往存在各种猫腻:一是担保公司与基金管理方“沆瀣一气”,关键时刻“掉链子”。据前述资深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不少有限合伙基金的担保公司与该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融资方为关联公司,但往往会设置复杂的股权关系,使外人无法看出。在本报报道的“紫阳叁号”有限合伙产品中,在紫阳叁号违约后,投资者发现,担保公司正好在几个月前悄悄申请破产。经过查询,投资者发现,担保公司的股东和基金管理的股东为同一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该股东“自担保”,导致本该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与有限合伙基金之间有关联利益,相互串通。
其次,则是担保公司在产品违约后,不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1月,有限合伙基金“融典龙鼎12.13.14期”出现兑付危机后,担保方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商担保”)并未像先前公告的那样,把代偿的全部预期收益共计1亿元如约付给相关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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