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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继承的房产再出售新政:继承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吗?能否核定征收个税?
最近,不少人咨询:2020年继承的房产再出售新政是什么?继承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吗?继承的房子卖掉需要交多少税?今天,51个税就跟大家聊一聊:继承的房产再出售遇到的那是“税”事儿!
不得不说的是,继承与赠与之后再次转让房产的成本不可忽视!
据悉,继承人、受赠人再次转让房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税率为20%。
51个税提醒,2020年继承的房产再出售新政并未太大变化,还是原来的政策规定,但是,卖房征收20%个税,这两个细节需留意!
细节一:免征个税“条件”早知道
根据政策规定,如果继承的房产再出售,已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简称:“满五唯一”),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不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则需要征收个税。
那么,问题来了:不满五年或不唯一,继承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吗?个税该如何缴纳?
山东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如继承前房产证购房时间未满五年或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1)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或者原值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1%核定征收。
细节二:个税核定征收需透彻理解
有税友咨询: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51个税表示,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 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也许,有税友要纳闷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二)中的: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在此,51个税提醒,“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与“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的核定征收存在很大差异。
简单来说,“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是针对个人受赠环节,而不是受赠后再转让环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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