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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从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获悉,根据有关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240元高温津贴。
我市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为,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一种货币补贴。山西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存在三种误区:
一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
二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予发放;
三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实际上,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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