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最新消息:2018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
[摘要] 本文主要从:等方面进行分析,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最新消息:2018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注册通过后,具备4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注册申报系统并填写9项积分指标,按8个经办步骤完成申请。
7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发改委主任谈绪祥表示,今年4月,本市首批积分落户申报工作正式启动,下半年,首批通过积分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将办理落户手续。
积分落户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外来流动人口迁移进入城市落户的一项创新政策。今年4月,《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根据《细则》,北京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4月16日-6月14日两个月内,为首批积分落户申报阶段。
在此期间,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需要进入市人社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注册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完成积分信息填报。共有超过12万人的积分落户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提交,进入数据核查阶段。
据市人社局局长徐熙介绍,积分落户政策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每年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确定落户规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注册通过后,具备4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注册申报系统并填写9项积分指标,按8个经办步骤完成申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冯文猛分析,近年来,不论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还是《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都针对不同城市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给出了不同的指导意见。
但是诸如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由于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进展实际上较为缓慢,此次《细则》的出台,对具体实施方向、标准、流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北京推进户改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办法。从具体指标和分值设置来看,高学历人才、高净值人员、科技创新相关人才更有优势,体现了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实际上,今年3月下旬,市人社局就《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现阶段,北京为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将更开放地引进使用国内外人才,建立高层次国内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加大科技创新、文创、金融、医疗、体育等方面符合条件的人才引进,打破“唯学历”、“唯职称”限制,并确定了人才在落户、住房等方面的激励措施。
也有专家表示,社会的整体运行需要不同分工的人共同完成,落户政策也应让从事餐饮、保洁等行业的普通劳动者看到希望,因此建议针对不同的人群,分类出台落户政策,“一个城市不可能全部由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口堆积起来。要根据城市运行需要,在积分落户指标设计上全盘考虑哪些人能入户、哪些人不能入户”。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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