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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 通知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 免税品种范围包括:(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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