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私募基金迎来全国统一准入标准
在政府对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管理的边界得以明确后,那些打着“私募基金管理”旗号但并不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今后将面临监管部门持续关注。与此同时,对于真正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市场准入将更加透明公正,准入隐性壁垒将进一步消除。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印发实施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首次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体系。
市场准入环节实行“非禁即入”管理模式,意味着负面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分析人士认为,《清单(2019年版)》通过将私募基金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可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管理,推动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将应属于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保障将私募基金及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伪私募”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私募基金首次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备受创投行业关注。《清单(2019年版)》显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管理”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基金管理”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这里所称的“基金管理”是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
与一般市场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不同,私募基金是向外部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集合合格投资者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其行为具有风险外溢性,必须依靠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清单(2019年版)》的发布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将更好密切协作,对打着“私募基金管理”旗号却并不从事相关业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清科研究中心董事总经理符星华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某些以“基金管理”名义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机构违反行业发展规范,欺诈、误导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声誉形象和健康发展。
此次《清单(2019年版)》在维持不设行政许可的制度框架下,设立了进一步密切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安排,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私募领域风险。
据悉,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已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签署了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相关私募基金登记注册数据信息全面推送中基协,中基协正在加快开发建设数据信息对接平台,建成后将实现数据信息全面共享,更加密切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大幅提升备案效率。
准入隐性壁垒有望消除
需要说明的是,《清单(2019年版)》的发布并不意味着私募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清单(2019年版)》对私募基金的规定,仅是要求不从事私募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基金管理”命名。事实上,对于真正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市场准入将更加透明公正,准入隐性壁垒将进一步消除,私募基金行业将进入规范、透明、高效发展的新阶段。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2018年12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印发,标志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进入,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更为开放、更加包容、更可预期,实现了“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据了解,在《清单(2019年版)》修订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反映,一些地区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标准不一,流程不透明;一些“开开停停”的局部短期管制措施导致行业预期不稳定,甚至对民营私募管理机构存在歧视性政策,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构成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中基协在登记备案办理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备案效率。
特别是,国务院曾于2016年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但各地在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存在理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创投行业反映较为强烈。
而《清单(2019年版)》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予以规范,着眼于破解私募基金行业准入难、特别是民营企业准入难问题,明确了政府对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管理的边界。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清单(2019年版)》发布后,各地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在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准入环节不得违规设置准入许可,登记注册后按要求将有关信息推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此外,按照“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的要求,相关部门正在着手建立市场准入环节隐性壁垒破除机制,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做到发现一起、推动解决一起,让市场主体都享有同等的准入条件和待遇。
营造规范高效的准入环境
私募行业因信用而生,高度依赖从业者自身诚信和专业能力,信用体系建设是关乎基业长青的基础工程和长远之道。此次私募行业负面清单制度的确立,还将进一步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具备专业投资能力的优质私募机构脱颖而出塑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为9.38万亿元,占私募基金总规模的70%左右,已经成为行业中坚力量;在中基协存续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有14802家,管理基金数量达到35492只。
《金融时报》记者从中基协了解到,中基协在依法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同时,将创新工作思路,配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刀刃向内的精神改革完善登记备案工作,将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放开与自律管理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合规优质机构获得感。相关举措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二是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三是探索登记备案分类分道,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五是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差异化服务,六是推进私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七是持续破除私募行业隐性准入壁垒,八是积极争取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放宽市场准入试点。
中基协表示,将进一步细化、量化登记备案标准,全面前置公布登记备案所需各项材料清单,近期拟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合规自觉。在推进私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一步丰富数据来源,完善行业监测指标,整合司法、监管、自律等多维数据,对管理人进行全面、客观画像,夯实市场化信用记录、信用管理和信用运用体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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