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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本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主承销商在发行证券承销与上市申请工作中,应指定至少一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与本所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络沟通。
第二十三条本所可视情况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五章日常监管与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所根据本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约见有关人员;
(二)发出监管意见函;
(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六条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违反本指引,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禁止网上申购;
(二)提请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询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2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1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46号)、《关于上市公司首发或再融资时在线填报申请ISIN代码所需信息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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