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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清退,阳光保险解释说主要是出于两大政策原因:一是2008年底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二是2009年初下发的《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查询后发现,这两则通知都规定的是“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对此,也有阳光员工认为,国家的规定只是暂停,并未明令强行清退,公司称是“保监会要求必须予以清退”,但又没有发布任何相关的文件或通知。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曲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清退员工股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首先是显名股,对于这部分股票,公司肯定不能随便清理,员工完全有权一直持有;其次是职工持股会持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阳光保险的员工股属于第三种情况。由于法律规定,员工持股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持有股份,因此在法律上,阳光保险在上市前清除员工股不与法律抵触,不过9.02%的这个固定利率,显得有些无厘头,这个补偿利率并没有一个指导标准,完全是种市场行为,根据双方的协商来规定。但在这个例子中,阳光保险显然是强势,强制清偿明显不合理。在目前的这个情况下,双方最好的办法就是继续磋商,找出双方均认可的补偿方法。
另一位律师告诉记者,类似阳光保险在上市前清理职工股的公司并不在少数,目前在这方面法律规定确实不够详细,因此员工持股的清偿官司也是不胜枚举。目前这种情况下,阳光保险的员工显然是被强制清偿,因此可以依据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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