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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已经清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酝酿已久的国际板正悄然加速推出进程。接近上交所高层的人士近日向本报透露,就在不久前,包括证监会、商务部及外管局在内的多个相关部委就国际板推出的法律问题达成共识,国际板的推出只剩下技术测试和时机问题了。
目前,上交所已开始加速其推出国际板的相关工作,规则拟定和技术上的安排都在原有准备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国际板推出的条件已经具备”,上交所上市公司部的一位内部人士表示,按照目前的进程,2011年初所有工作就将完全到位,而2011年4月前后正式推出的可能性很大。
另一方面,国际板的推出也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清障
“三个月前,相关主管部门依然对国际板推出的法律问题有所争议。”上述接近上交所高层的人士介绍说,“当时商务部的观点认为,境外公司的设立形式与国内公司区别很大,如何对其以及其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据了解,国际板推出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而其中,法律问题曾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困扰国际板的推出工作。
在今年6月底的上海陆家嘴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姚刚还表示,虽然关于国际板的规则体系制定已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国际板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涉及到一些重大法律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因此推出国际板尚无时间表。
但在9月前后,相关部门组织的数次国际板法律内部论证之后,证监会、商务部及外管局在法律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并最终汇总意见上报国务院,而知情者称,这份意见主旨是表明国际板的法律障碍并不存在,建议尽快推出国际板。
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告诉本报,国际板的确切含义应当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到A股上市,国内投资者以人民币来直接投资境外公司的上市股票。
而对于到国内上市的境外公司,《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确有些冲突的地方,但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建设为研究重点的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表示,对于国际板的推出,直接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其立法宗旨。
刘春彦指出,境外企业均为已成功设立的经济实体,其在我国境内不存在股份的募集设立发行问题,而国际板的推出属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发行新股的行为,推出国际板可以直接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而不需要适用《公司法》,不存在所谓的法律障碍。
上述接近上交所高层的人士表示,“数次的法律论证涉及的问题要复杂得多,但关键问题也主要是在国际板的适用法律上,而目前相关法律上的一系列问题都在部委之间达成共识,这无疑为国际板推出的加速创造了条件。”
框架
目前上交所已经为国际板的推出做了相当充分的准备,“最主要的是上市规则的制定”,上交所上市公司部的人士介绍,这一规则大体上与现行主板规则相同,只是一些细节做了修改,这其中主要是国际板将采取IPO形式为主导,并启用新的代码区段设置等。
而上述人士认为更为重要的是,上市公司的地区限制将会是不久之后推出的国际板最大看点。“至少在国际板推出之初,不会让所有境外企业都来发行A股。”该人士介绍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别非常大,为了使国际板平稳启动,在设立之初,上交所建议设立国际板上市公司的特殊司法区。
“特殊司法区的概念是指只有在这个特定的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才能申请发行A股。”上述人士表示,实际上许多发达资本市场也是这样操作的,最为代表性的就是香港市场,“‘红筹’模式的公司将可能被作为试点。”
据了解,红筹模式大致意思是指在BVI、开曼、百慕大等地注册的中国公司去境外上市。而如今在国内国际板发行A股的公司同样也可能采取这种方式,不过在香港注册也会是一条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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