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公司上市当年业绩“变脸” 大股东加速出逃
对于一些上市后业绩就出现大幅下滑的公司而言,一过限售期大股东就加速出逃现象正频频上演,这其中就包括安妮股份、科冕木业、双箭股份等。数据还显示,上述几家上市公司的一大共同点是在上市成功后,业绩就开始大幅下滑,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科冕木业,其上市后首个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近60%,而安妮股份为了维持业绩仍在增长的假象,更是不惜通过财务造假来达到目的,并由此两次被监管部门处罚。
资料还显示,对于这种上市后业绩就快速“变脸”的公司,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管也正趋严格。近日,证监会就以尽职推荐工作不完善为由,给予了担任科冕木业的两保荐人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不过,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对于一些在上市当年业绩就快速下降的公司而言,无论是上市公司本身还是中介机构,都难辞其咎。而从目前的监管措施,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导致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很难达到震慑目的。
多家公司上市当年业绩“变脸”
对于在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而言,上市前几年业绩飞速增长,但在成功上市的当年,却开始迅速下滑的例子并不在少数。
资料显示,作为主营人造板制造业的公司,科冕木业于2010年2月份在中小企业板上市。2009年其净利润为2716.5万元,但就在上市当年即2010年其净利润则大幅下降至1138.42万元,降幅高达近60%。
无独有偶,主营橡胶制品的双箭股份200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高达6108万元,但在成功上市当年其净利润则下降至3684万元,降幅同样高达40%。从目前来看,其业绩下降趋势仍未止步,今年前9个月的净利润也只有2320万元,较同期下降25.53%。
对此,双箭股份则称,公司主要原材料橡胶价格相对去年有大幅度的上涨,虽然目前橡胶价格相对前期有一定的回落,但2011年全年橡胶价格仍相对较高以及人工成本上升是利润下降主因。
与上述两家公司相比,安妮股份在应对上市后业绩即大幅下滑时则采取了更极端的措施。主营商务信息用纸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安妮股份,于2008年5月份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上市前一年即2007年的净利润为4023万元,而在上市当年实际的净利润只有3462万元,同比降幅达到了14%。
不过,为了掩盖上市后业绩即下滑的真相,安妮股份通过虚增收入等方式增加利润1609万元。而在2009年,其同样通过各种方式虚增利润200多万元。
数据还显示,其2010年的净利润更是由上年的4200万元骤降至254万元,降幅达到了93.97%。今年前三季度利润虽有所回升,但也只606万元。
大股东快速出逃
在业绩快速下滑这一大背景下,大股东也开始上演减持大戏。
在仅仅刚过限售期三个月,作为双箭股份的第二大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即开始减持股份,想要快速撤出的迫切心情可见一斑。
双箭股份近日公告称,在2011年7月8日至11月14日,中—比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共减持该公司股份约620.25万股,其持股比例也下降至4.96%。
数据显示,中—比基金2006年进入双箭股份时的持股成本为3.60元/股,在经过2010年后者的分红配股后,其持股成本已出现一定下降。按照此次减持时17元左右的均价,其所获净利将在两倍以上。
与双箭股份一样,安妮股份、科冕木业也难逃被大股东减持命运。资料显示,安妮股份第一大股东林旭曦,分别于今年的11月28日、29日连续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该公司股份,合计减持为900万股,减持比例达到了4.62%,而上述股份的解禁期为2011年5月16日。
从此次减持的股价来看,安妮股份在11月28日的减持均价为14.31元,较当日该股竞价交易系统约有5%的折让,而在11月29日的减持均价进一步降到了13.93元。减持价格的一路走低或许也代表了大股东的迫切心情。
此外,科冕木业的第三大股东敦化市东易投资公司也全部减持了其持有的已经解禁的150万股,占科冕木业总股本的1.6%%,本次变动后,敦化东易尚持有科冕木业45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科冕木业总股本4.81%。
违法成本仍然偏低
对此,董登新认为,对于在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而言,业绩出现一定的波动,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这种上市当年业绩就开始大幅下降的公司而言,不排除在其上市前存在夸大盈利能力的成分存在。“从日常的新股发行来看,的确也存在着对企业报表过度包装的情况。因此,对于那些上市当年业绩就开始大幅下滑的公司,无论是对公司本身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难以撇清干系。”董新登表示。
相关迹象显示,上述情况也正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证监会近日表示,由于尽职推荐工作不完善,未在招股书中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可能出现业绩大幅下滑做出风险揭示,对担任科冕木业上市保荐人的民生证券保荐人马初进、张星岩处以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不过,在董新登看来,由于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仅仅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可能很难达到效果,必要的时候应该采取刑事以及民事结合的方式,这样才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尤其是对那些涉嫌公开造假的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而言。“尽管我国现行的刑法也明确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但从现实看,因此被追究责任的,毕竟还只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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