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八要点:不得使用零佣宣传 稳步推进非法跨境业
证券经纪业务迎监管进一步规范。
1月13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月28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办法》共五章53条,对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作为证券公司传统和核心业务的证券经纪业务,《办法》优化了哪些业务管理流程?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吸收采纳了哪些新意见?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八方面要点。
要点一: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内涵,属券商专属业务
《办法》明确,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
“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办法》强调。
要点二:三方面加强客户行为管理,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
客户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交易需求、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
“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产品结构、产品期限、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办法》要求。
二是落实适当性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三是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当向中国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要点三:业务管理流程进行四方面优化,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
业务流程方面,《办法》表示,证券公司应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具体而言,事前券商需强化交易指令审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对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进行核查。并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事中应加强交易监测监控。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系统监控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交易终端信息等情况。同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做好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事后则需要切实履行报告职责。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此外,《办法》要求,券商应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并规定证券公司出租交易单元的,应按规定报告证券交易场所,并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
要点四: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不得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进行了两方面要求,一是明晰费用,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
《办法》进一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二是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其次是优化服务,投资者提出转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同时,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要点五:考核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
其中,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应当重点考量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
同时,禁止证券公司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实施过度激励。
要点六: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在内部风控合规方面,《办法》提出了五大要求。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通过增加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检查问责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并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
四是加强业务管控,应当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五是加强系统建设,强化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
要点七:严格监管问责,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
《办法》强调,将严格行政监管问责。一方面,强化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问责,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是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监管。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要点八:业务行为要求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增加“落实账户实名制”“履行反洗钱义务”等职责要求
整体来看,相较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条款出现了增加,由五章50条增加至五章53条。
证监会表示,《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了38家机构和8名个人的意见,通过汇总梳理和逐条研究,对部分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
具体而言,首先,完善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例如,将征求意见稿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动”,明确为“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其次,明确投资者范围,明确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将征求意见稿的“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开展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金融机构管理的各类金融产品”,完善为“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开展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
再次,是明确利益冲突防范要求。如《办法》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岗位相分离”,进一步明确为“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
此外,《办法》增加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中,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内容。具体而言,相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将“充分了解投资者”,补充为“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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