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终于“下手”了!三大调整剑指“抱团报价” 打破现有报价格
为了整治“抱团报价”,干扰询价秩序,新股发行定价迎来密集监管。
沪深交易所8月20日就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旨在更好发挥科创板、创业板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功能,促进买卖双方博弈均衡,强化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监管,提高注册制下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关键是三大重要变化:
一是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将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目前的“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调整为“不超过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3%”。
二是调整“四个值”(即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五类中长线资金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值)定价要求。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证监会在8月6日对创业板发行承销规则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中,也包含相同安排。
三是强化报价行为监管。在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进一步明确网下投资者询价报价规范性要求,并将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在发行承销业务或者询价报价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所将相关线索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大关键变化”优化IPO定价机制
8月6日,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周后,沪深交易所于8月20日分别就其业务规则修改征求意见。
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环,科创板、创业板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现行制度规则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证监会、交易所公开信息,本次制度规则修改主要针对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买卖双方博弈力量失衡等问题。对此,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兼顾注册制下新股发行的公平性与效率,交易所拟优化调整部分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定价机制,为投资者规范参与网下询价报价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买卖双方博弈均衡,同步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进一步形成新股发行市场良好生态。
本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平均水平的,仅需在申购前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采取延迟申购安排。
三是强化报价行为监管。
上交所表示,将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吸收采纳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做好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更好实现科创板上市融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也表示,将继续全面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认真研究吸收市场各方合理建议,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优化创业板发行承销机制,提升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强化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督促买卖双方认真履职尽责,独立客观报价,审慎合理定价,共同维护好新股发行秩序,更好发挥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打破报价格局,缓解抱团报价
一位深圳头部公募基金经理告诉记者,现在打新是个无风险收益,获配是主要目的。当前高价要剔除10%,投资者为了避免报价被剔除,和大家报一样价格,甚至低一点是性价比最高的报价策略,不然很可能会被高价、低价剔除以,难入围。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在之前的定价规则下,突破“四个值”的时间成本较高,同时投资者抱团报价导致可以向上突破的幅度有限,发行人在多种因素的制约下,其实定价自主权相对较小。本次规则修订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市场情况的时刻关注、高度重视,一是降低高价剔除比例将缓解投资者自主报价被剔除的心理顾虑,鼓励主承销商充分发挥承销能力,引导网下投资者独立研究、自主报价,积极表达真实投资意愿。二是调整“四个值”定价要求,将有效扩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定价决策空间,尤其在报价相对分散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卖方博弈能力、提升定价效率。制度调整后,预计将打破网下投资者对价格天花板的预期,强化买方内部博弈,进一步缓解“抱团报价”现象,打破当前报价格局,有助于均衡各方力量,维护我国新股发行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健康有序新股定价生态的形成。
他还补充到,据了解,当前沪深交易所已针对网下投资者报价异常行为,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并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同时加大了对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力度,积极发挥自律监管的督促规范、警示威慑功效。考虑到当前发行业务规则尚未写明网下投资者报价违规行为处罚标准,本次规则修订也将报价行为监管要求在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进一步明确。
证监会8月6日拟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拟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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