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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和证监会11月30日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部署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并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在资本市场证券期货投资者利益常常受损的背景下,多元调解机制将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新的渠道。 早在2016年,我国部分地区就开始试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两年多来,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以及自行调解的案件超过4.1万件,调解结案标的超过20亿元。调解机制在投资者维权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而试点也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像试点组织从8家发展至55家、调解员队伍大幅扩容、调解案件近万件等,都凸显出试点所取得的成果。 只是,在《意见》发布前,只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才能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提起诉讼维权。即便如此,因虚假陈述而利益受损的维权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无法做到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全覆盖。总有某些投资者因各种原因未提起诉讼,其利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二是投资者损失金额无法全覆盖。即使像欺诈发行有券商先行赔付制度,在赔偿投资者损失时,也往往会“打折”处理。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较为常见。由于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投资者要想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而根据《意见》,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判决,并以此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此举对于那些因为诉讼成本高、诉讼时间长而放弃维权的投资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所有投资者而言,由于示范判决效应,再加上多元调解机制,投资人维权将大为便捷,由此提升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另一方面,这也能大大降低法院的工作量,并达到打击违规者的目的。 证券期货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复杂程度高,涉众性强,以及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实力悬殊等特点。比如涉众性强,一家上市公司如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涉及投资者成千上万。如全部以司法诉讼方式来维权,不仅法院工作量巨大,整体上投资者维权成本也会变得很高。根据《意见》,投资者调解纠纷将能享受到多方面实惠,如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不收费、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申请强制执行、类案示范判决、小额赔偿可“速调”、足不出户尝试在线纠纷调解等。这不光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也更有利于投资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意见》出台后,投资者维权将形成证监会的日常监管、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以及示范判决、多元调解机制的互补格局。这既是市场发展的进步,也是投资者维权的进步。当然,更重要的是,多元调解机制能落到实处,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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