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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送转本来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一种方式,但近几年来上市公司的高送转,不仅有愈演愈烈的态势,而且背后还频现诸如内幕交易、信息合谋操纵、实施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且,某些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还存在追逐市场热点与迎合市场炒作之嫌。基于此,质疑上市公司高送转,要求强化规范的呼声四起。由此可以说,在征求意见7个月之后,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简称《高送转指引》)可谓击中了要害。 比如对上市公司高送转的界定。沪市上市公司10送转5将受到《高送转指引》的约束,而深市则针对不同的板块作了差异化安排,规定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每10股送转5股、8股、10股将适用《高送转指引》,从而对上市公司高送转的监管做到有章可循。又比如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设定了一定门槛。对业绩亏损、净利润同比降幅达50%,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高送转比例不得高于近两年上市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这也意味着,今后任性推出高送转方案将变得不可能。此外,对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设置了窗口期。如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这为防范利益输送筑起了一道高墙。 只是,不止高送转才会出现“滥送转”,沪深主板上市公司送转比例低于10送转5股、中小板送转比例低于10送转8股、创业板送转比例低于10股的低送转,同样有可能出现“滥送转”现象。比如,对某些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不能实施10送转10股股本扩张,那完全能以连续两年送转方式(比如连续两年10送转4.5股)来达到目的。这并不违反《高送转指引》。此外,某些业绩亏损或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也会无节制地低送转。 “滥送转”的危害,中弘股份已做了最好的诠释。中弘股份在借壳上市后,不顾自身业绩状况,多年实施高送转,从曾经绩优到绩平再到绩劣,其股价一落千丈。中弘最终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退市,原因众多,而与其多次实施高送转密切相关。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滥送转”,同样也需要强化规范。对那些业绩亏损,或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应禁止其实施股本扩张。对那些频繁送转的上市公司,也须采取措施。实际上,对于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推出送转方案除了有利于市场炒作,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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