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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10月8日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具体有何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在受理后将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一是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二是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证监会还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一是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二是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
证监会提出,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在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对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问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强化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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