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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证监会公示了第十七届发审委候选人名单,共计有80人入选候选名单,基本都为行业领头人或公司高管。之所以会有如此“超豪华阵容”,显然与今年7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有关。根据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二为一,同时,增加专职委员人数,所以就有了80名候选人名单的公示。 其实,这次证监会对《发审委办法》的修改,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的合并。发审委制度是A股市场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制度设计之一,自1993年6月,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发审委制度,如今已历时24年。而在整个发审委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又逐步形成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两大机构,各自届别已达到第十六届和第六届。而从这次公示的情况看,被称为是“第十七届发审委候选人”,很显然是创业板发审委并入到主板发审委之中了,创业板发审委相当于被取消了。 为什么要将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合并?根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解释,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而根据市场人士的说法,现在创业板、主板界限相对比较模糊,合在一起更加有利于提高效率,这两者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含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的审核标准确实比较模糊。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基本上也都可以去主板上市,而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有不少也符合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但如果因此就将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合并,这种做法其实是欠妥的。因为目前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的审核标准之所以模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创业板上市条件选择了高门槛的缘故,以至创业板的上市标准与主板相接轨了。 但从创业板的制度设计来看,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是远低于主板的。比如,作为主板上市条件,要求IPO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发行后不少于五千万元;要求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而就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要求的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因此,从制度设计来看,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与主板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实际上,正是由于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远低于主板,所以创业板肩负着为创业企业上市融资服务的使命。包括前两年,监管部门经常提到的允许互联网公司与新兴产业公司在业绩亏损的情况下登陆创业板。如今,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合并了,创业板的定位是不是要因此而发生改变了呢? 而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特别是从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创业板显然不能始终都坚守高门槛,所以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必然要低于主板上市条件。也正因如此,将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合并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尤其重要的是,正是由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不同于主板市场,所以在相对应的制度设计上,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也是不同于主板市场的。比如作为主板市场的退市公司,在制度上是可以重新上市的。但创业板公司退市却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如果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合并,创业板与主板保持一致的上市条件,那么,在退市制度上,创业板是不是也应该与主板接轨呢?不然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就显得非常不公平了。 所以,既然要将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合并,让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上市条件保持一致,那么,相对应的创业板系列制度就应该进行全面的梳理,让整个市场的制度保持一致。否则,还是应该保持创业板的独立性,使创业板的制度自成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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