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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又一批证券投资者的维权之路获得了光明结局。《投资快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处获悉,其近日接到了管辖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的判决书,股民诉ST生化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第一批10位投资者一审胜诉了。 2013年11月4日,ST生化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2015年1月9日晚间,该公司又公告了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ST生化发布的公告显示,2006年6月20日,振兴电业形成《股东会决议》,包括三九生化、振兴集团等在内的所有股东均同意用振兴电业部分固定资产5.34亿元,为山西振兴在中行运城市分行2006年6月29日-2009年6月29日所办理授信进行担保,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同日,振兴电业与中行运城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振兴生化未按规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的年报中公告。 此后,2012年7月11日,振兴电业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银投资就上述贷款担保提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要求振兴电业承担抵押合同约定2亿元担保责任。对于上述重大涉诉事项,ST生化亦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2年年报中公告。基于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ST生化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作出处罚。 由于振兴生化违规担保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金额巨大,给股民投资决策以及股价带来了重大影响,依据法律规定,受损股民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要求获得赔偿。而投资者也真是这么做的,随后的时间,有不少股民前往太原中院进行索赔起诉。终于在近日迎来曙光。 吴律师表示,振兴生化目前股价与股民的索赔没有任何关系,依据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中规定与要求,凡是在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之间买入ST生化股票,并在2013年4月23日至少持有ST生化一股就可以参加本次索赔并获赔,在2013年7月11日以后,无论振兴生化股价上涨或是下跌,都不会影响索赔的资格与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诉讼索赔时效将于2016年年底到期截止,过期没有提起诉讼索赔的股民将失去胜诉获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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