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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IPO造假拟实行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证监会及中证协正在筹备出台相关的细则,目前一些试点券商已先行与IPO企业签订协议,要求控股股东、董监高及两者的间接持股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先行赔付”的制度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换句话说,证监会认定的行政处罚结果可能包括发行人、也可能涉及保荐机构、甚至涉及会计所律所,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并不意味着保荐机构就承担主要责任。 曾经骇人听闻的“万福生科”造假一案,最终由平安证券拿出3个亿设立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而平息,而如今这种“先偿后追”的方式将在IPO中全面推广。也就是由券商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发行人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据了解,以往投资者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对重大造假提起的追偿,时间流程非常长且举证困难。证监会早在2013年就希望推进“先行赔付”的制度安排,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先行赔付”的制度安排只是将投资者赔偿的时点提前了,并没有改变最终的责任认定,虽然由保荐机构先予垫付,但最终责任还要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每家IPO造假的企业,中介机构参与的程度都不一样,最终可能没有责任,也可能与发行人一同承担责任。 熟悉法律的业内人士认为,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是发行人,其次是董监高,然后才是投行、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目前,中证协得到证监会授权,正在制定专门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目前对于“先行偿付”的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五大误区:1、误以为进行“先行偿付”的保荐机构是造假的第一责任人。2、误以为签了先行赔偿的协议,先行赔付就一定会生效。3、误以为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监高都要将股份托管在券商指定的席位。4、误以为一旦立案,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一定要将股权质押给保荐机构。5、误以为先行赔偿的协议是一份标准的格式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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