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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8日消息,为规范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开展,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予以发布。《指引》对项目注册、募集、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与投后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 《指引》提出,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额未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失败,推荐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及融资方。 《指引》明确,融资项目出现募集终止、未达到募资规模要求等募集失败或投资者不同意变更融资计划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融资项目募集结束时募集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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