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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程序,并同时就信息披露、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投资者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人民银行指出,《办法》的发布完善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促进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对于中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健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
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是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自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不同的发行主体,《办法》分门别类提出了不同的发债条件的要求。
其中,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3.68 +0.82%,诊股)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时发行人实际缴纳资本应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随着《办法》公布实施,已经实行8年之久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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