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排查票据理财等六类业务 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导读:2015年末以来,票据风险事件频发,多家大行、股份行乃至农商行卷入其中。在对票据的检查中,银监会要求对开票、承兑、贴现、转贴等各环节均进行重点检查。如开票、承兑、贴现等环节中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是否存在“做通道”、“消规模”,是否与同业交易对手准入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票据业务,是否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开展票据交易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国银监会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银行业范围内全面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并已下发通知。
“两个加强、两个遏制”是银监会于2014年12月布置的“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督,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专项检查。
此次回头看,银监会要求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与监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各银监局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监管检查。
“这次回头看是对去年"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再回访,是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行动。”某地方银监人士表示。
抽查比例不低于30%
该次回头看中,银行自查覆盖2016年6月末有余额的各类重点业务,包括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代销等;“上查下”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业务量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自查金额的30%。
机构自查的检查范围,包括此前“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包括自查、监管检查、2015年自主开展的回头看工作)和上级党委巡视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落实情况,各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案件防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等情况,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等各类重点业务中是否存在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针对目前有股份行、城商行股权被转让、质押等情况,特别提及检查股东资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股权转让、质押等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等。此外,对公司治理检查还包括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系统,充分利用科技管控、网络技术、大数据等手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案件。
在监管检查部分,要求各银监局对部分检查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辖内法人机构抽查类型应全覆盖,抽查比例不低于30%。辖内非法人机构中,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20%。
除检查机构自查部分情况外,监管检查部分提及,特别注重加大对跨市场、跨机构、跨业务领域的检查力度,加大对机构内控有效性的再检查力度。
六项银行类重点业务检查
银监会要求,对重点业务环节的合规经营和风控全面覆盖2016年6月末各类主要业务余额,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检查力度,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和代销等六大业务领域。
2015年末以来,票据风险事件频发,多家大行、股份行乃至农商行卷入其中。在对票据的检查中,银监会要求对开票、承兑、贴现、转贴等各环节均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措施包括,开票、承兑、贴现等环节中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是否到位,票据承兑保证金和贴现资金管理是否到位,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环节中,是否存在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等行为,是否与同业交易对手准入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票据回购业务,是否无背书开展票据买卖。此外,还包括是否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开展票据交易;是否存在公章、印鉴、同业账户等出租、出借行为。
在信贷业务检查方面,除重点检查授信条件是否弱化、大额授信风险、批量为同一商圈多个商户或小微企业贷款外,银监会强调了对“首付贷”的检查,要求检查是否存在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自P2P平台、小贷公司、房企或房地产中介等渠道,是否存在融资给第三方用于发放首付款、尾款等,是否存在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等。此外,要求银行排查债务链、担保圈、互联网金融、民间融资等带来的外部风险传染。
同业业务检查方面,主要检查同业业务专营制等情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同业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资本拨备计提。
“同业检查主要为对应2014年发布的、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和"140号文",实际上同业业务经过这两年的整顿已经相对规范。这次检查的重点应该是之前发生风险事件的票据,以及理财。”某股份行人士表示。
在银行理财监管新规正在征求意见的当下,对理财业务的检查上目前仍为传统领域。银监会要求重点检查理财业务事业部改革,以及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归还贷款;以自营业务承接理财风险资产;理财产品相互交易、调节收益;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回购或承诺,利用理财资金为他行代持资产;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等情况。
在对代销的检查中,银监会也要求检查是否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此外,存款业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存款失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客户资金、存款虚存、存款不入账和异常异地大额存款等。
除银行类业务外,银监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特色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提出重点检查内容。
其中,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限定为金融类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否有未经批准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情况;在信托业务方面,对日常监管中较为关注的房地产、银信合作、政信合作、有价证券投资等信托业务,如涉及在异地展业的,按相关具体业务合规性要求进行检查;此外,重点检查信托公司通道业务进行的融资活动引发的各类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管套利、风险隐匿和风险转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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