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市
上周,银监会下发了最新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但新版银行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相比2014年12月旧版明显趋严,对理财、股票、债券市场都将带来影响。
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显示,2015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23.50万亿元,同比增长56.46%,说明理财仍然是大众最主要投资的方式之一。
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新版征求意见稿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这也是较2014年版的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内容。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并非每家银行都可以开展这两类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了门槛,比如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文件要求,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满足上述要求之后才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银行分级型理财存量规模并不大,根据普益标准数据库进行粗略统计,不到0.5%。今年5月份,银监会已窗口指导多家商业银行,要求暂停新发分级型理财产品,存量产品到期后将不得再滚动发行。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销售起点挂钩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普通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市
文件对理财产品的投向也作了严格限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但是,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受此约束。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也要受一定限制,比如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新规在多个方面收紧了对于银行理财的限制,此举可能会对A股市场在短期内形成利空。如基础类银行不再能投资权益类产品,这将导致部分银行理财资金的流出,但是考虑到基础类银行的客观情况,这部分资金量可能不大;此外,监管叫停分级产品的发行,也限制了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通过选择不同优先级份额的方式参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
上周理财产品发行数量有所减少
根据普益标准监测的数据,上周银行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仍然未见起色,预期收益率基本在4%左右徘徊,12个月以上的预期收益类产品收益率也未超4.25%。上周共有111家银行发行共计943款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同比产品发行量减少58款。其中,保本类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12%,非保本类产品则可达到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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