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藏哪儿了?
“理财经理为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时,一直以来都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产品最差收益、产品风险往往是理财经理最不愿意与客户详细说明的内容”
近日,贵州省工商局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公告称,“贵阳银行爽得宝”投资理财广告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出现“安全、可靠、收益爽”“活期收益5.8%”等内容,暗示该产品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误导消费者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律、法规。
无独有偶,近日,南京银行也因宣传单中印有“半年绝对回报13%”“中低风险、稳健增值”“定存收益低、股市风险大”等宣传内容,借机销售鑫元基金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收到了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银行理财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银行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自己的国家信用优势,很容易会误导消费者。
五十多岁的王继(化名)多年从事着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工作,或多或少对于行业政策、金融产品的情况有些了解,然而去年王继差点就在老本行上栽了跟头。
“理财经理特别热情,介绍这个保险理财多么好,收益多么有保障,但只字没有介绍这款产品不是银行自己的产品。我刚始也没多想,等合同都签到最后一页了,我一看这个公章不是银行的,一问对方才说这是在他们银行代办的委托项目。像我这样有点意识的都差点被骗,更何况一般老百姓呢1王继虽然对大型国有银行的信任度比较高,但是对于基层银行销售人员的“手段”还是很气愤。
虽然监管层面已经出台多项规定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然而多年来银行虚假宣传的实例却层出不穷,这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又应该由谁来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呢?
被避讳的风险提示
根据银率网《2014年度360°银行评测》显示:有50.2%的受访者2014年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其中超过3/4的受访者没有被告知最差收益情况,超五成的受访者没有被告知产品风险。另外有超过两成的受访者没有被告知产品期限和收益类型,说明理财经理在介绍产品过程中规范性较差。
银率网分析师殷燕敏也表示:“理财经理为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时,一直以来都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产品最差收益、产品风险往往是理财经理最不愿意与客户详细说明的内容。”
记者走访北京朝阳区几家银行,发现目前银行不再提供宣传单式的理财,也没有明显的带有“最”字的宣传,可供带走的理财产品资料也只有一张简洁的表格,包括产品代码、名称、起购金额、日期、预期收益率等基本信息。
但是在各个银行内基本都会有手写的“汹板”理财广告,有些仍有“稳健升值”之类的字样。而记者在招商银行对“汹板”理财广告拍照记录时,还被保安拦了下来,询问为何银行内不能拍照,保安只回答:“这是规定。”
几家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介绍都以简单的表格形式列在小纸条上,其中北京银行在上面标注了预期收益风险提示,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均未有相关提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是向不特定人群推销商品与服务的都算是广告,所以这些形式的广告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广告法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而对于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要对客户进行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就更是藏着“猫儿腻”。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消费者发现银行代填风险测评内容,消费者只是签字而已。
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理财经理也向记者透露:“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我们是一定会做的,但是在填表的时候会引导客户填写,比如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我们就会告诉客户不能太保守,哪些条款怎么填更容易通过申请。而涉及风险的条款经常都是写在合同的背面,字体非常小,签订合同的时候客户一般都不会仔细看的。”
张远忠也认为:“即使是专业律师,如果之前没有接触过这方面业务的话,首次看合同都有一些难点,普通消费者很难看出合同中的主要问题的,所以要求银行必须主动提示。”
考核促销售人员铤而走险
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业绩考核,也成了一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隐瞒”风险的重要因素。
李峰(化名)在徐州市一家国有银行理财岗位工作,“我刚毕业那年,我们这儿除了中农工建之外,也就三四家银行,这两年不断有银行进驻,尤其是一些股份制银行,他们的运作方式更灵活,效率也比我们高,蛋糕是有限的,我们本来压力就大,以后就更难了”。
哈尔滨一家民营银行的理财部员工也向记者透露:“我们每个月、季度、年都有考核,全部同工资挂钩,真是不好干埃”
张远忠认为,银行的考核规则设置不合理也是迫使基层销售人员用各种手段招揽顾客的原因之一,国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求银行在制定考核规则的时候,对员工的激励机制考核期尽量拉长,这样可以降低银行员工铤而走险的可能性。
今年3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针对“消费者买理财产品,在收益上容易被忽悠”的问题,这两年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试点,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同期进行录音录像,保障消费者权益,整体效果不错。今年底前,这种办法要在主要商业银行全面推开。
消费者索赔艰难
“同期录音录像也是国际惯例,有利于约束销售人员,消费者维权取证也更加容易。但是还是需要提醒消费者不能轻信销售人员在非录音录像期间作出的承诺,尤其是熟人之间的私下承诺。”张远忠说道。
虽然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开出的一张张罚单,但因银行理财而亏损的消费者却面临着维权的窘境。
“因为理财产品的虚假宣传,而起诉银行的个人,很少有获胜的案例。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有限,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问题,这样才会对银行形成真正的压力。然而实际情况是,监管机构处罚过后,就没有人管消费者了。”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教授刘少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道。
就连常年接受投资者理财损失维权案件的张远忠都告诉记者:“我们目前几乎不走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一方面是很多关键证据在银行手中没有交给投资人;另一方面是投资人自己对证据也经常保管不当。所以主要是通过行政投诉来施压,最终达到和解。”
“对于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信息披露,我们现有的规定还过于宽泛,比如股权类组合产品,如果亏损了,消费者并不会知道具体买了哪些股票,亏了多少。而由于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之间也有收益差距,就会出现银行窜用资金,牺牲乙产品投资者的利益来保证甲产品的收益。”张远忠说。
张远忠还介绍,法院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最普遍的理由就是:“难以证明银行虚假宣传与消费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证明银行存在虚假宣传很容易,但由消费者举证这个因果关系难度就很大。”
刘少军表示:“由于我们国家在公益诉讼上的发展还很有限,现在还没有机构可以代表所有的消费者起诉。”
“而原本目的是为了从外部代表消费者权益制约银行的相关机构,目前都设在了一行三会的内部,这样虽然保证了专业性,但作为监管机构既要考虑银行的利益,又代表消费者制约银行,这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在实际情况中,还是会偏向于银行多一些。”张远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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