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之策还是未雨绸缪 你的家族信托该何时设立?
“【案例】梅艳芳在香港连续举办了8场演唱会后,于2003年11月27日住院治疗,并于12月3日成立了梅氏家族信托。然而由于财产置入信托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来计划在圣诞假期结束后办理相关手续,遗憾的是梅艳芳没有跑赢时间,没有等到假期结束就于2003年12月30日病逝。梅艳芳去世不久后的2004年,梅母因不满“细水长流”式的生活保障金发放模式,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一系列诉讼,不断挑战该信托的效力。最终的结果是梅母因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而陷入个人破产的境地,而信托受托人虽然胜诉,但却因为不断应诉而大量消耗信托财产,甚至出现了拍卖梅艳芳内衣支付诉讼费用的悲剧,让人愤怒之余不胜唏嘘。”
目前,很多财富人士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我现在还很年轻,家庭事业一切安好,不急于现在就设家族信托,等以后需要时再设也来得及。”问题来了:什么时间设立家族信托合适?毋庸置疑,“天有不测风云”,虽然设立家族信托没有绝对正确的时间点,但法律只保护警醒之人。为了防止财富意外失控,甚至发生富人一夜变成弱势群体这样的小概率事件,设立家族信托可以说越早越好。换言之,家族信托是件未雨绸缪的事,家族信托框架的设立极其重要,尽早制定可以从长计议,并留下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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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早不算早,急时来不及
“时间不多了”,这是周星驰和马云在一次对话中频频感慨的一句话。这是很多财富人士共同的无奈。每个人生命的长度都在不断缩短,“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而风险随时可能会降临,留给财富人士进行家族信托安排的时间并不多。
所谓风险,是指危害事件发生与否及损害程度的不确定性。正因为不确定,所以无法预先准确判断,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永远无法得知。2003年海鑫钢铁创始人李海仓被枪杀身亡,2016年上海冠生园的前董事长兼总经理翁懋在旅游时被猴子蹬掉的石头砸中脑部身亡,这样令人唏嘘的意外体现了生命的脆弱和人生的无常。
除了这样的意外事故,还有突发性疾病、经营风险、债务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财富人士比工薪阶层面临更多的经营活动和利益纷争,因此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更复杂。而想要等到“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设立家族信托的想法无疑是一种冒险,因为“条件成熟”的那一天也许永远不会来到,而风险却随时可能发生。家族信托的保障之墙越早构筑越好。
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需要经历厘清确定信托目的、梳理信托财产、设计信托方案、制作信托文件以及交付信托财产等诸多环节,危机来临时再设立家族信托往往是来不及的。
一、家族信托方案的设计需要时间
财富人士的个人、家族情况和需求总是千差万别,家族信托主要是针对财富人士的不同需求而量身定制的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很多时候,财富人士对于自己到底想要什么、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多重目的之间如何排序和取舍等问题考虑得并不成熟,需要与家族信托的专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反复沟通和交流,而这显然不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的。
二、拟置入信托的财产梳理需要时间
并非所有的财产都适合置入信托,拟置入信托的财产需要进行合法性、确定性及可转让性审查,否则可能会导致家族信托的效力瑕疵。因此,将哪些财产置入信托,拟置入信托的财产在权属关系上是否清晰、是否已经办理相应的完税手续,其后期的投资、管理和收益安排与信托目的是否适应等问题,都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
三、信托文件的制作签署需要时间
信托文件是家族信托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涉及信托目的的确定、信托事务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诸多事项。百年规划系于一纸文书,因此信托文件对严谨性、科学性的要求极高,而仓促之间制作的信托文件难免出现纰漏和错误,“一字之差,谬以百年”,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必须保障充足的时间予以审慎对待。
四、信托财产的交付需要时间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权的合法转移作为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条件,很多信托财产的转移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尤其是在当下很多登记机关不认可信托是一种变更登记事由的情况下,采取变通措施进行变更登记的做法无疑要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一旦情况紧急,信托财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转移登记,家族信托将无法生效。
五、应急之策下设立家族信托的风险
紧急情况下设立的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所谓“紧急情况”,往往是财富人士正面临重大疾病、财务危机、家庭纷争、法律追责等非正常情形,这种情形下通过设立家族信托进行财产安排,很难保证信托目的完全合法合规、程序正当完备并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另外,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破产法》等主要民商事法律均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若干情形。
毫无疑问,家族信托应当受到上述法律的全面规制,而上述所谓的“紧急情况”有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信托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之一,因此,要在“紧急情况”下设立一个合法、有效、安全的家族信托,很可能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另外,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本身就存在更高的风险,即便信托目的再正当、信托文件再完善、信托利益再公平,也总会有一些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或者一些别有居心的人想要挑战信托,因为“紧急情况”本身就是挑战信托效力的一种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在梅艳芳家族信托中,梅母的重要诉讼理由之一就是梅艳芳因重病已经“意识糊涂”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如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等“紧急情况”也是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之一。而家族信托一旦受到挑战,无论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都会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信托为了应诉需要支出相应的法律费用),并将强调私密性的家族信托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甚至整个家族都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和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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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的时机选择
正如前文所述,设立家族信托应当提前筹划,“临时抱佛脚”的结果往往是“求不得”。那么选择什么时机设立家族信托是合适的呢?我们认为,要想设立一个安全、稳定、长远规划的家族信托,在时机选择上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个“健康”。
一、委托人身体和精神健康时
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意识清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辨认并作出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这是对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要求。
有关调查资料显示,65岁以上人群中患重度老年痴呆的比率达5%以上,而到了80岁,此比率就上升到15%~20%。另外,帕金森症、心脑血管疾病导致的偏瘫,多种原因导致的抑郁症等也都处于高发态势。加之受伤、重病可能导致的昏迷或语言功能障碍,都使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变得不再那么轻而易举。“亡羊补牢”最大的可能是损失所有的羊,甚至连羊圈都已不复存在,根本无从补起。
而对于受托人来说,对拟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进行精神状态审查也是一项必需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对于年老或患病的委托人,必要时需由专业机构对其精神状态进行医疗鉴定,以防范信托无效的法律风。
二、家族或家庭关系健康时
事实上,很多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强烈意愿,常常是由特殊事件触发的,比如夫妻反目、兄弟成仇,而此时设立的家族信托,往往有转移资产之嫌,非常容易受到质疑和挑战。
因此,在家族或家庭关系稳定时设立家族信托,不仅能够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家族纷争给家族信托带来的不确定性威胁,还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很多时候,家族信托设立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家族利益讨论和分割的过程,使得每一个家族成员对于自身的利益具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从而起到最大限度避免未来家族纷争的积极效果。
三、家庭财务状况健康时
前文已经讲过,对于委托人的财产而言,家族信托仅对于将来不可预见的债务具有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債务和虽然尚未发生但是能够合理预见的债务则不具有风险隔离的效果。
因此,一旦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家庭已经存在现实的或可预见的债务风险或法律责任风险,如资不抵债的风险、涉嫌经济犯罪的风险等,则其设立的家族信托非常可能被债权人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如果委托人拟于短期内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或大额融资,也可能会对其提前设立的家族信托带来一定的效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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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是智者的选择
《鹖冠子?世贤第十六》里有一则故事说,神医扁鹊的长兄医术最高,“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治于未病),中兄次之,“其在毫毛”(治于初病),扁鹊最差,“镵血脉,投毒药,副肌肤”(病重时做大手术、下猛药)。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如果提前合理运用,就是一副安神养生、强身健体的济世良药,有助于财富家族财富传承、基业长青;而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考虑使用的救急安排,则会变成一剂“虎狼之药”,能否“救命”,非“医者”能够完全左右。而即便能够“救命”也可能会留下无穷后患,为智者所不取。
因此,家族信托作为一项需要精心设计的久远安排,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一种对自己负责、对家族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而江心补漏、亡羊补牢的做法很多时候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时间不多了”,不仅仅是一种感慨,更应该是一种态度,以及这种态度后面折射出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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