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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捐赠人会喜欢慈善信托?
过去,慈善行业当中有一个不平衡的现象,就是捐赠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通常,我们把钱捐给一慈善个组织,这个钱的所有权就归这个组织。捐赠人的权利一般很少,比如说你要求查账,你查得了吗?很多基金会自己会公开账目,但从来没听说过捐赠人向基金会提起诉讼,说要查基金会的账,在法律上找不到这样的条款。基金会平常的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对外欠下债务,这时候法院要执行基金会的欠款,把善款也执行掉,可以吗?当然可以。因为捐赠行为完成以后,善款在法律上就是属于基金会了。
现在慈善信托的出现,将极大地改变这个局面,捐赠人的权利和地位将大幅度上升。可预见的是,大量的捐赠人特别是捐赠数额巨大的那部分人,将会选择慈善信托。那么慈善信托赋予捐赠人哪些权利呢?
一是知情权。捐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查账,我捐了1亿元,用到哪里去了?有没有按照我们的约定去做慈善事业,他可以要求把细账报出来。而且信托法规定,查账权是查会计账目,应该是包含原始凭证的。所以,今后捐赠人可依据信托法要求查账,人民法院肯定要受理。
二是有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如果捐赠人认为这个慈善组织无法按照他的目的和要求来使用这笔资金,从事他指定的慈善事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解任、另行指定。
三是可要求变更管理财产的方式。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以后,还有一个关于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可能还要投资,那么捐赠人,也就是慈善信托当中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你改变保值增值的方式。
四是撤销权。假设捐赠人捐的是一个不动产或者实物,如果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不恰当或是低价处分了这些实物,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掉这笔交易。
这四种权利,大家在捐赠法中是看不到的,但在慈善法慈善信托这一章,这个权利产生了。所以,我预计会有很多的、捐赠数额非常高的人,一定会采用慈善信托。如果他们在捐赠之前来咨询的话,我们也肯定积极建议采用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还有一个好处,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以后,这个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会必须用独立的账户来存储这笔钱,不能把它划到基金会的执行财产里去。如果基金会因为债务关系被法院执行,而债务和这个专项的慈善信托没有关联性,那么井水不犯河水,法院不能执行、也不能查封这个慈善信托计划下的账户资金。一句话说,当财产从委托人那里转移至受托人的名下,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不能和他的个人财产混同,不能被法院、被受托人的债权人用来查封去清偿跟信托目的无关的债务。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对捐赠人有很大的诱惑力,同时他还有权查账,进行监督。你说哪一个捐赠人不愿意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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