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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的文章里,我们了解到贷款类信托和权益类信托,今天我们继续对信托产品进行分类,看看投资者们平时选择的到底是哪一类信托。
☛融资租赁类信托☚
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为。
信托公司依托信托制度优势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平台资源优势,将会产生双赢的效果。信托业务中,信托计划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租赁资产的退出渠道。信托公司可以成为投资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纽带;同样,承租人采用租赁方式融资,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租赁公司又可以成为承租人和信托公司的连接纽带。
在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中,较为普遍是采用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租赁期满,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通常情况下,信托公司与承租人办理租赁物转让手续;信托收益的来源为信托资金运用的收入(租金收入),信托公司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在扣除信托费用、信托税金和信托报酬后将全部信托净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又称“房地产信托”,信托机构受托代办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内容包括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租金支付、保险金支付、登记、转让过户和纳税等。有的还受理其他的代理业务,如土地的丈量、建筑工程的承包、房地产的鉴定单价和建筑物的设计等。
此类信托有两种方式:①管理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收地租或房租的业务。②处理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出卖土地或建筑物的业务。此类信托,有双方面的权、责、利,一般要按法律或法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以不动产如建筑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不动产透过开发、管理、经营及处分等程序,提高不动产的附加价值,并将受托成果归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不动产信托的法律关系与一般信托,并没有差异,所不同者只是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而且须办理信托登记而已。因此,要了解不动产信托的成立要件,除须了解一般信托之成立要件外,尚须了解不动产成立之特殊要件。
不动产信托成立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须办理信托登记。由于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与物上代位性属性,为顾及受益人及第三人的的权益,使信托财产得以明确无误地确定,以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托财产,必须进行信托公示,也就是办理信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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