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管规定或面临重大调整 制度优势可巧对新规
虽然一周过去,“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影响还在持续发酵,这份指向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机构的新规意见稿全文一万余字,“风险”一词出现64次。
对信托业来说,《指导意见》对打破刚性兑付和合格投资者认定等事项的规定超出了业内预期。不过多位信托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虽然对当下信托业会产生冲击,但从长远看,穿透式监管可对资管业正本清源,为信托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若运用得当,在各归各位的形势下,信托的综合金融优势也将更加凸显。
五项新规直击业务转型
可以说,意料之中与意料之外在新规中并存。在多位信托人士看来,《指导意见》对目前信托的影响集中在五点:一是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对刚性兑付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三是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四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分级杠杆比例降低;五是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尤其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这一规定将影响产品的发行和销售。
“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和去刚兑的要求都超出了预期,对资金池、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的规定在现行监管或之前的监管思路中已有体现。”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行业人士表示。
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指导意见》所倡导的监管精神和资管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内在规律一致,整体监管思路未变,其内核还是避免监管套利、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和提高机构资产管理的专业能力。
业内预计,如果意见成行,与《指导意见》不太相符的监管规定将面临修订,而运行多年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或将面临较大调整。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发展中心陈进博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由于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并且属于指导意见性质的,未来各监管机构可能出台具体的监管文件,对许多问题进一步明确。”
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表达了对政策衔接的关注,例如禁止刚性兑付前如何明确尽责标准和指引,计提风险准备金与已有的信托保障基金如何取舍的问题等。
短期压制规模增速
根据信托业协会数据,今年一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近22万亿元,环比增长8.65%;而今年二季度末,该数据虽然超过23万亿元,环比增速却只有5.33%。
规模增长,增速下降。业内认为规模增速放缓的一部分原因出自上半年银监会对“三套利”、“四不当”行为的清理整治。其中,“三套利”指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四不当”指不当展业、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指导意见》长期看有助于提升信托业管理资产质量、管理效率和发展的持续性,但近期内对信托规模增长幅度会有一定的抑制,资管规模增长速度不会像原来那么快,绝对规模甚至可能会减少。” 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陈赤这样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2016年末,信托业实现经营收入1116亿元。海通证券非银分析师孙婷预计,如果全面禁止通道与嵌套,预计信托收入影响在100亿元,约占目前信托总收入的10%。
详解信托的制度优势
在孙婷看来,目前国内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总体占比仍非常高,尽管信托近年来不断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投入,但也为银行表内资产转表外提供了便利,而未来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水平的高低及产品设计等将成为信托公司形成差异化优势的核心竞争力。
前述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指导意见》对以受限业务为主营的公司和经营业绩差、存续风险高的信托公司影响更大,而对主动管理能力强、营销体系好的公司则是机遇。”
在和晋予等信托研究人士看来,经过前期调整,如今信托业务模式已发生变化。“综合多项数据,今年前三季度,房地产信托业务明显增长,模式有所变化,持有型物业、住房租赁的投资以及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得到发展,这些都与传统融资业务不同。”和晋予表示。
“现在新型业务类型的信托想做通道都很难,不论同谁合作,主动管理必须嵌在其中才能拿到业务。”北京某位资深信托法律人士表示。
而在陈赤看来,新规之下的未来信托业务主要有三大方向:一是与资本市场对接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二是财富管理业务,信托是优越的资产配置平台和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工具,可借此大力发展家族信托等;三是与信托制度相关的投行业务,如资产证券化、REITs等。
“信托目前最重要的优势一是综合金融优势,跨市场自由进入,这一点其他资管机构虽有放宽,却或多或少会受到一些限制,而信托资金可自由进入;二是信托架构的独特性,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机制等。”陈赤说。
在业内看来,资管规范远期有利于差异化经营,而信托与银行、保险、券商等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制度灵活。 “《指导意见》是监管对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提出的要求,目前不宜过度解读,过度解读也可能伤害行业,我认为划分清晰、统一标准对信托制度是利好。”在上述信托法律人士看来,新老划断给予了相关资管机构较长的过渡期(自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有利于信托公司针对新规做出相应的业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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