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步入捕鼠新常态 监管层祭出“连坐”大招
虽然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发生更多属于道德风险范畴,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在防范相关违法行为上有其局限性,但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及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不容忽视的震慑与抑制作用。
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与道德教育;广大基金从业人员则应该树立正确的职业发展观,确立底线思维,莫触禁区。
该来的终究会来。在经历了多番“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境况后,“老鼠仓”与基金公司的“连坐”机制终于成行。中国证监会近日宣布对多家基金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罚”机构数目达到11家之多,不少明星基金公司赫然在列。
治乱需用重典。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层的此番“雷霆出动”无疑彰显了“治鼠”的铁腕与决心,其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与此同时,此举也标志着基金“硕鼠”们的生存空间在机制上被进一步压缩,基金市场绵亘多年的“治鼠”工程似乎有了新眉目。
“捕鼠”升级公司“中招”
尽管呼吁已久,监管层对涉及“老鼠仓”的基金公司实质性地批量“出动”却尚属首次。1月30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拟对华夏、海富通等5家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责令整改(三至六个月不等),且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同时对相关责任高管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另外,对中邮等6家基金管理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举动静之大,以致于不少业内人士将此冠之以“雷霆出动”的称号。不过,监管层何以如此“大动干戈”?
数据显示,2014年资产管理行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01%。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基金行业“硕鼠”频现、屡禁不绝却是不争的事实,“老鼠仓”俨然已经成了基金业的一块伤疤。
事实上,监管层对此问题的处理一直不遗余力。2013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集中处理了一批金融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基金从业人员。
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幕幕“落马”基金经理们出现在庭审现场的幡然悔悟。去年12月16日,原东吴基金基金经理魏立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今年1月27日上午,原农银汇理基金经理郝兵“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样的场面似乎还将继续。上海法院公开的信息还显示,2月27日之前,涉嫌“老鼠仓”的原海富通基金经理黄春雨和蒋征等,也将陆续接受庭审。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系列案件中,几乎没有基金公司对“老鼠仓”事件承担实质责任,也没有基金公司就“老鼠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主动问责。多数的情况是,基金公司发现员工被调查后,往往把“老鼠仓”归为个人行为,或劝退、或开除,自己却得以全身而退、相安无事。
在此背景下,为建立完善的惩防机制,证监会于2014年12月开展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涉案的15家基金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基金业步入“捕鼠”新常态
不过,监管层的此番“雷霆出动”也并非毫无征兆。此前,2013年9月,证监会针对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案作出处罚,责令博时基金整改6个月,其间暂停其新产品审批,使得博时成为首个因“老鼠仓”问题而被追责的基金公司。
此外,也有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尽管以往针对“老鼠仓”案件,在基金公司层面没有明确处罚的条例,但是业内已经有了默认的规则,就是情节严重的基金公司会停止一段时间发新产品。“除新发产品的影响,监管层的意图已经很清楚,就是瞄准了对基金公司的处罚,而对机构业务的影响则更加明显。”上述人士表示。
事实上,监管层的意图本来就是明显的。“虽然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发生更多属于道德风险范畴,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在防范相关违法行为上有其局限性,但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以及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不容忽视的震慑与抑制作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如是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与道德教育;广大基金从业人员则应该树立正确的职业发展观,确立底线思维,莫触禁区。
不仅如此,这种升级版的“捕鼠”行动还将成为“新常态”。张晓军称,证监会为防范风险,加大了日常检查力度,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这类检查和措施会成为“新常态”,希望各基金公司加强自律,全面提高内控水平,打造投资人信赖的资产管理行业。
不过,尽管监管层在“老鼠仓”处罚上已经升级,仍有业内人士表示, “暂停新业务”恐仍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只有让基金公司感受到”痛的滋味“,才会在防范”老鼠仓“问题上长记性,才会让基金公司告别”老鼠仓“的乐土。”上述人士表示。
而对于如何增加基金公司的责任,业内人士称,首先监管部门可考虑惩罚性责成基金公司减免相关基金一定期限的管理费,间接弥补持有人损失。这样做也可改善“老鼠仓”事件对相关基金的负面影响,避免因较多净赎回带来二次伤害。其二则可以考虑在“老鼠仓”被查处后建立和解机制,以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参考,由基金公司赔偿持有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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