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失业再就业补贴与相关政策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摘要] 本文主要从:等方面进行分析,2018年失业再就业补贴与相关政策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主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失业再就业补贴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根据现行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且符合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主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另外, 失业人员还可以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
对因大龄、 身有残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 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 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 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 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同时, 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失业后再就业登记
拿着失业证去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取消失业登记,把个人档案改为就业状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
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的不可以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不能领取。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后再就业社保转移流程
如果新就业单位就在本地,那么就不需要进行操作,直接在新单位缴纳之后就可以累积。如果员工新单位在统筹地区之外,那么员工需要进行社保转移之后才能累积。社保转移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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