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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证监会宣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公开征求意见。CDR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不仅为“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且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这也意味着“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进入落地阶段。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同时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
35天后,CDR办法出台,为“独角兽”企业回归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依据,资本市场拥抱“新经济”的大门完全开启。笔者认为,在全球经济从传统动能驱动逐步迈向创新经济引领的背景下,拥抱新经济、吸引创新企业上市已是全球证券市场的大势所趋。
党的十九大以来,新旧动能转换成为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任务,国家创新战略被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成为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经济发展深层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主要特征,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新经济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抓手。
特别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促进“双创”升级,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与此同时,市场对吸引新经济企业上市、在海外上市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呼声此起彼伏,逐渐形成从管理层、交易所到业界的普遍共识。
在产业政策利好频出的同时,资本市场也张开了拥抱“新经济”的怀抱。 自今年1月份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提出“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后,证监会、交易所对支持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上市就频频发声并派发政策“红包”,加大对创新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
从此次发布的CDR办法可以看出,具体制度规范上也是结合国内实情、符合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例如:关于投资者保护措施。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投资者结构等与境外市场相比有一定差异,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具有必要性;同时,考虑到试点企业多为VIE架构的红筹公司,境外红筹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完全独立,其权利义务仅依靠合同予以约定。若红筹公司在存托凭证发行过程中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投资者很难通过起诉红筹公司获得赔偿。因此,CDR办法中设置了多项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退市回购义务,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对与其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等。
笔者认为,CDR办法的出台不仅意味着“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进入落地阶段,也代表着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迈出重要一步。CDR市场发展有助于推动国内外资本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增加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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