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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在校生林某在家阳台自缢身亡,家长将江苏某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主办方告上法庭,索赔57万余元。林某的家长称,儿子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上原本获第二名好成绩,却被主办方误公示成第五名,主办方虽然事后进行了更正,但对儿子精神造成的打击,却无法消除。
2013年12月10日,一场悲剧发生。江苏镇江一家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林某在自家阳台自缢身亡。丧子之痛让林某的母亲几近崩溃。她认为,儿子生前参加技能大赛,获得竞赛名次第二名但被主办方误公示成第五名,受到打击才自杀的。儿子死后,林母将此次技能大赛主办方教育局、人社局作为被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73480元。
林母称,2013年9月27日,当地教育局、人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举办2013年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根据比赛日程安排,林某于10月15日前选择了自己擅长的动画制作技术项目,11月22日至24日参加竞赛,11月15日至29日经检测、评分、汇总,12月3日大赛成绩名单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林某获得了动画制作技术项目第五名(三等奖)。
得到消息后,林某向学校请假回家休息,一直未到学校上课。儿子休假期间,林母发现儿子情绪波动很大,有放煤气、割手腕等自杀行为。经过多次劝说和询问,林母得知,儿子林某此次比赛成绩与以往水平差距较大,儿子很不服气,便向学校反映了情况。职业技术学校根据林某家人及师生的反馈向主办方提出异议申请。
大赛办公室组织复查后,认定是监赛工作人员笔误致林某成绩有出入,实际成绩应该为动画制作技术项目第二名(二等奖)。大赛办公室随即将该复核结果告知了职业技术学校,该校老师于12月7日晚将这一结果通知林母,林母随即告诉了儿子林某。3天后的上午7时许,林母发现儿子林某在家中阳台自缢,立即将他送至医院抢救,林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同月12日,职业技术学校通过师生捐款等形式,给付林母7万余元,并达成校方与林家再无纠纷协议。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林某案发时已满十七周岁,主办方虽有工作失误行为,但在林某自杀前已经对失误进行了补正。根据一般知识经验判断,对于与林某年龄、智力相仿的学生来说,通常不足以产生自杀后果。大赛主办方亦难通过自己的行为避免林某自杀的发生。
法院认为,林母以大赛主办方工作失误致排名下降为由而归责于大赛主办方缺乏法律依据,该悲剧的发生与林某本人的不理智、监护人的懈怠等不无关联,主办方行为与林某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近日,林母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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