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三板创新层?2018年新三板创新层标准一览
什么是新三板创新层?
所谓“创新层”,是指根据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级,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通过内部分层,可以在交易制度、发行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制度供给方面,进行差异化的安排,以最终达成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2018年新三板创新层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
(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分层制度继续优化
5月16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布了2018年创新层初筛名单,共928家公司入选创新层。其中原有804家公司将维持在创新层,124家公司将从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创新层实际入围的是1393家,虽然今年实际入围名单尚未公布,但与去年相比已下滑30.17%。对此,股转系统表示,今年创新层公司家数较去年虽有所减少,但整体质量明显提升,达到了分层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
由于去年新颁布实施的《分层管理办法》适度降低了盈利指标,提高盈利稳定性、收入规模等要求。据股转系统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分层调整时,创新层公司整体的平均营业收入和平均净利润达5.3亿元和2875万元,较2017年分层调整时,创新层公司整体的平均营业收入和平均净利润分别提高了1.4亿元和422万元,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分层的筛选功能。
而新的《分层管理办法》在准入和维持条件中均设置了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要求。2018年创新层公司的平均股东人数和平均合格投资者人数分别达169人和133人,较2017年创新层公司分别上升了63人和43人。
创新层公司的公众化水平有所提升,股票的流动性和市值也有提高。据统计,最近12个月,2018年创新层公司平均成交量达1213万股,比2017年创新层公司的平均成交量高出20%。
除此以外,2018年分层调整后继续维持在创新层的公司有804家,占今年创新层公司总数的86%,较去年提升了42个百分点。维持在创新层的公司平均营业收入和平均净利润分别达5.5亿元和2981万元,较2017年创新层公司整体的平均水平分别高出15%和10%,具有良好的财务表现。
股转系统特别提出,在今年的分层工作完成后,将对分层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研究优化分层制度,进一步实现差异化制度安排的各项改革措施。
2018年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8年新三板创新层维持标准
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
(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公司治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要求,且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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