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转账虚拟币: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男子邓刚(化名)受其侄子邓大伟(化名)委托,前往指定地点收取虚拟货币交易款,却遭遇买家汪强(化名)持刀威胁,邓刚被迫通知邓大伟向对方转账4万多个虚拟币……那么,犯罪嫌疑人汪强的行为,究竟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11月4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被告人汪强在一审中因犯敲诈勒索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经江汉区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汪强构成抢劫罪,以其犯抢劫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深夜里的虚拟币劫案
2023年1月,湖北男子汪强通过网络联系上邓大伟,表示愿以32万元购买后者手中的等值泰达币(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并谈妥当月25日晚在武汉市硚口区一处路口见面。
邓大伟当时不在武汉,便安排其叔叔邓刚前去交易,并约好收到现金后,叔叔发通知,自己远程交付泰达币。交易当晚,邓刚驾车接上汪强,坐在后排的汪强谎称要去取钱,让邓刚把车开到了江汉区某地。
车停稳后,汪强突然持刀威胁邓刚:“乖乖打电话告诉你老板,说钱收到了。”邓刚只好用手机APP发语音告诉侄儿“钱到了”,邓大伟遂按当天市场价,向汪强提供的账户转去43785个泰达币。汪强下车离开时,邓刚试图阻止他,被刀划伤左手,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得手后,汪强连夜逃回外地老家,次日就通过朋友用2500个泰达币换得人民币17000元(已扣除手续费100元)。接到邓刚的报案后,警方于2023年1月26日晚在汪强家中将其抓获。然而,剩余的41285个泰达币已被转入不记名账户后,去向不明。
如何认定罪名和案涉金额成为争议焦点
2023年4月27日,汪强涉嫌抢劫罪一案被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汪强提供的虚拟币账号虽未实名认证,但泰达币转账、兑换过程,可以印证他已收到抢来的4万多个泰达币。”承办检察官付智峰审查证据后认为,泰达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具有刑法上财物的属性,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泰达币构成抢劫罪。
检察官在办案中还发现,汪强在案发前,因在其他“电诈”案件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正被外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遂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与涉嫌抢劫一案并案起诉。2023年8月,江汉区检察院以汪强涉嫌抢劫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庭审中,就被告人汪强是否构成抢劫罪、涉案金额如何认定,控辩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辩护人认为,邓大伟向汪强控制的虚拟币账户转账43785泰达币,按当日市场价计算,价值人民币299489.4元;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汪强对该账户拥有绝对控制权,存在汪强与邓大伟均能控制的可能性,且未套现的泰达币于案发次日被转移至未知账户,无法证实这部分是汪强转走的。因此,仅能认定汪强对已套现的泰达币构成犯罪既遂,即涉案金额为既遂17100元。
对于罪名认定,辩护人则辩称,汪强是通过威胁邓刚,向邓大伟索取泰达币,但邓刚对涉案虚拟币并无保管权。因此,被告人侵害的是邓刚的人身权和邓大伟的财产权,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立即抢走财物”的表现形式;且邓刚手指受伤是二人争执所致,其暴力程度尚不足以达到抢劫罪要求的严重暴力程度。
虽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但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2023年11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汪强犯敲诈勒索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检察机关抗诉,二审获刑11年半
“该判决罪名认定错误、犯罪形态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当提出抗诉。”在江汉区检察院举行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承办检察官的观点得到一致认可。
“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权,旨在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江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郭艳萍表示。
一审宣判后,该院提出了抗诉;被告人汪强亦提出上诉。
记者注意到,该案争议点之一,在于被害人邓刚是否对被抢泰达币拥有控制权。
“邓刚受邓大伟委托,前往指定地点交易虚拟货币,两人应视为同一民事行为整体。”承办检察官解释说,尽管泰达币原为邓大伟所有,但案发前他与邓刚约定,一旦后者告知收到现金,就交付等值泰达币,因此邓刚才是对给付起决定作用的人,即被抢泰达币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汪强的行为侵害了邓刚的人身权及对虚拟币的控制权,以及邓大伟的财产所有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在检察官看来,被害人邓大伟处分虚拟货币时,既不知道邓刚正遭人挟持,也不是由于恐惧而交付,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属于定性错误。
那么,案发后汪强仅变现一小部分泰达币,又如何认定案涉金额?
对此,检察官认为,汪强能从账户中转出2500个泰达币变现,足以证实该账户为汪强本人实际控制或至少是与他人共同控制。从泰达币脱离邓大伟一方控制进入汪强指定账户开始,汪强的抢劫罪既遂已成立,此后他是否使用该账户或将其中的虚拟币转出,均不影响之前犯罪既遂的成立。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暴力、威胁手段、内容、方式、程度及劫财时限的不同,汪强的行为符合‘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犯罪特征。”针对争议焦点,承办检察官提出精准抗诉意见。
今年3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官与辩护人在法庭上围绕犯罪性质再次展开激烈交锋。这一次,对于抗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二审法院全部采纳,认定上诉人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价值29万余元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法院作出了前述终审判决,并责令汪强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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