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件涉'原油宝'案件宣判 中行承担穿仓和20%本金损失
2020年12月31日,曾经备受关注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有了新进展。
据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12月24日,该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12月31日,鼓楼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此次案件是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发生后的首次案件,也被称为原油宝事件“第一案”,广受外界关注。
中行承担全部穿仓和20%本金损失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行及其分支机构被罚款5050万元
此前12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从严处罚,主要包括:一是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二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三是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四是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从事件处罚金额来看,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其中,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直接罚款外,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当日,中国银行在官网对此作出回应称,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针对银保监会提出的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今年4月,国际原油价格快速波动跌落,并迎来史上首次负值:-37.63美元/桶。4月21日,在美油跌破0美元/桶之际,包括建行、中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向“纸原油”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而中行却迟了一步,且在4月22日美油跌破20%警戒线时,没有采取自动平仓措施,导致投资者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