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宣判
8月5日,就原告上海朱雀珠玉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朱雀投资”)诉被告新三板公司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波罗”)及其前实际控制人邵军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原告上海朱雀投资的投资差额损失为318万元,判令被告邵军承担赔偿责任,阿波罗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也是首例涉交易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案。
3000万元定增交易引发纠纷
天眼查显示,上海朱雀投资分别由海南平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96.59%和3.41%的股份,其中后者为上海朱雀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阿波罗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回溯案件详情可知,2015年8月3日,阿波罗在新三板市场的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两年多以后,阿波罗公告称,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证监会决定对阿波罗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调查。
证监会于2020年9月7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8月7日至9月30日,新三板市场做市指数从1515.4点跌至1322.15点,跌幅为12.75%。同期,阿波罗股价从20.26元/股涨至30.79元/股,涨幅为51.97%。阿波罗之所以涨势较好,并非公司本身被市场看好,而是来自包括“当家人”在内的多名人员的违法操纵。
公开信息显示,在上述时间段内,邵军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连续买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大量买卖阿波罗股票,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推动成交价格不断上升,其成交量占同期市场交易量的比率为54.03%。这些交易行为影响了该股交易量,也对其价格走势产生了重大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认定,邵军等从2015年9月14日开始,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了尾盘操纵。对此,证监会对邵军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他案外人亦有相应处罚。
2015年9月17日,原告上海朱雀投资作为定增意向投资者参加了阿波罗组织召开的定增投融资对接会。通过线上线下多轮谈判,2015年11月,原告上海朱雀投资与阿波罗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以20元/股的价格,购入阿波罗发行的股份150万股,共计投资3000万元。
就在上海朱雀投资参与定增后,阿波罗股票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13日两次停牌。其间,阿波罗试图“转战”A股,但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受理后,又于2018年8月20日被撤回。与此同时,2017年8月,阿波罗的股票转让方式也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几番操作过后,阿波罗的股价大幅下跌。2018年11月14日,再次复牌后,阿波罗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跌至2.4元/股。2020年9月17日,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阿波罗股价为5元/股。
因参与阿波罗定增投资产生巨额亏损,上海朱雀投资起诉阿波罗及前实际控制人邵军,要求两被告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259.88万元。
前实际控制人被判
赔偿投资损失318万元
在庭审现场,投资损失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投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以及阿波罗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等问题,成为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
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海朱雀投资通过其定增投资与操纵行为高度关联等具体事实,证明了邵军操纵市场行为对投资者的诱导是导致原告最终决定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邵军拉升股价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参与投资的定价。上海金融法院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就投资损失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阿波罗当年的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管理水平、竞争优势等情况,并对比参照同行业公司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最终还原阿波罗合理的股权价值为17.88元/股。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原告上海朱雀投资的投资差额损失为318万元,判令被告邵军承担赔偿责任,阿波罗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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