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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 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有望迎来“政策红利”,从长远看,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A股市场稳定,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将加快优化A股市场生态,为A股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股份回购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自2005年和2008年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文件发布后,对相关制度未进一步明确,使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过程中存在流程繁复、回购目的不明确、库存股划定不明晰等问题,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况不多,股份回购制度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等方面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因此,此次修正案草案有针对性地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补齐了制度短板。 对上市公司而言,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可更有效地减少公司在外流通股规模和公司后续分红支出,还可缩短股权激励实施流程,对盘活企业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提高管理经营效率都有积极意义。回购股份作为库存股保留后,在日后有资金需求时,可用作出售、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等用途。这对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资本市场发展来说,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股份回购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成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库存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很容易给予上市公司市场套利的空间,若监管不慎则容易引发市场风险,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在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已建立库存股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不遗余力健全库存股监管制度,以防范库存股制度沦为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工具,确保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机会平等,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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