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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市公司涉嫌IPO文件造假而被立案调查,应禁止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减持。 欣泰电气于2014年1月上市,2015年7月14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其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去年欣泰电气被立案调查后、到今年调查结果出炉之前,这段期间公司高管却接连减持,包括公司财务总监刘明胜于2016年2月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24.68万股给其“兄弟姐妹”刘明毅、3月22日刘明毅再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4月29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孙文东、公司监事范永喜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89万股和49.36万股。 在上市公司被调查期间,董监高是否允许减持?对此2014年11月开始施行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有所规定,上市公司首发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原始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出现上述情形的,有关主体也应暂停转让。 但欣泰电气是在2014年1月发行上市,当时并不受上述文件约束,因此在上市承诺文件中并不包括“若IPO造假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后有关主体暂停转让”的内容。由此本案或说明可能有个漏洞:2014年11月之后发行的上市公司有关主体需要承诺“若IPO造假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后有关主体暂停转让”,另外所有上市公司若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时出现造假而被稽查、同样要做出并遵守上述承诺,唯独在2014年11月之前上市公司的有关主体在出现IPO文件造假并被立案调查情况下、不需遵守上述条款约束。 上市公司由于涉嫌造假被立案调查期间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主要有两方面意义。一是防范内幕交易。若造假等重大违法被证监会调查属实,那么上市公司股票内在价值面临重估,尤其是2014年11月以后发行上市的公司还可能被强制退市,这些对投资者利益影响重大;但在立案调查期间,大股东、董监高有可能知悉证监会的调查情况,这应属重大内幕信息,此期间减持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二是对有关主体减持权利的限制。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嫌疑很可能被证实,这里面大股东、董监高可能多多少少都有责任,显然不应允许其减持,比如本案中证监会就认为刘明胜负有一定责任,拟决定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即使调查证明其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调查期间不许减持,也是为了防范其中不确定性,防止有关主体进一步侵害股民利益。 笔者建议,对于2014年11月之前发行的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涉嫌IPO文件造假而被立案调查,同样应禁止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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