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妖王停牌核查 昔日千亿白马退市
定了,退市!百亿造假震惊市场,康得新下周进入退市整理期
一锤定音!
刚刚,深交所发布公告称,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4月6日,深交所决定对康得新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至此,康得新(股票简称为“*ST康得”)退市成定局,昔日材料界“大白马”就此陨落。
据监管部门披露,康得新2015-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造假金额之大,堪称A股历史之最。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今年一季度末,*ST康得仍有13.31万户股东。
将进入退市整理期
深交所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同时,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4月6日,深交所决定对康得新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自4月1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深交所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百亿造假震惊市场
康得新曾经是材料界的千亿大白马。上世纪90年代,钟玉创立康得新,在工业清洁业务上赚到“第一桶金”后,公司将眼光瞄向材料业。
2002年前后,康得新搭建了国内第一条预涂膜生产线。经过8年发展,于2010年登陆A股上市,当年的营业收入已达5.24亿元,实现净利润0.70亿元。
此后,钟玉又带领公司陆续布局光学膜业务、裸眼3D技术、碳纤维业务等。公司股价在上市之初只有17元左右,在业务发展及“光鲜亮丽”的财务报表加持下,公司股价一路上涨,并在2017年11月迎来“巅峰时刻”——涨至391.45元。
但随后爆出的债券违约事件,慢慢揭开了康德新的真实面目。2019年1月,康得新无力偿还15亿元短期融资券,各界纷纷质疑公司2018年三季报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证监会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证监会把发现的犯罪线索同步移送公安部门。2020年9月9日,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扣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证监会指出,经查明,康得新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事实。首先,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
其次,2016年至2018年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康得新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
另外,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康得新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监会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及退市新规的发布实施,监管部门对涉及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的公司主体及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近日,已有中介机构因违规被处以巨额罚单。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书中显示,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罚没5700万元;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据了解,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系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杨文蔚、张静璃、刘清三人系康美药业财务报表的签字注册师,苏创升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年度审计的项目经理。
与此同时,随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
此前,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分析道,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如果法院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默认参加、明示退出’的诉讼基本规则,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提起诉讼,适格投资者有望‘坐等’获赔。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投资者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厉健表示。
此外,厉健提醒投资者应依法理性维权。一方面,经常关注上市公司被立案、被处罚的公告和律师征集报道等,万一投资遭遇损失,不要漠视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另一方面,要理性维权,根据自身投资情况,收集关键证据,选择合适时机和合法方式如诉讼、行业调解、和解等,同时要关注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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