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科技为什么停牌?华宏科技002645停牌原因
华宏科技: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金额预计将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目前该事项仍处于洽谈阶段,双方正在积极协商沟通中。
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宏科技,证券代码:002645)自2019年6月21日开市起开始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2月28日)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停牌期限届满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的要求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将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复牌。
二、本次重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江西省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大道6号
注册资本 6803.4092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卫华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005892240577
所处行业 制造业
荧光粉废料、钕铁硼废料的综合回收利用;金属及其合
金、金属材料的生产、销售、采购(以上项目涉及国家前
置许可的除外);矿产品采购、销售;稀土材料、磁性材
经营范围 料、非晶态材料、晶硅材料、机电设备的研发、销售;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进出口业务;太阳能发电,电力供
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代码:838975)的全部股东,合计持有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股东情况表: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数 持股比例 身份证号码
刘卫华 12,445,500 18.2930% 3623****7838
夏禹谟 9,580,000 14.0812% 3621****0673
余学红 8,499,000 12.4923% 3402****5427
张万琰 7,712,500 11.3362% 3621****0635
陈圣位 6,636,000 9.7539% 3623****1910
刘任达 7,090,000 10.4212% 3624****3518
徐均升 3,304,918 4.8577% 3302****0099
黄迪 2,360,655 3.4698% 3302****0057
徐嘉诚 2,360,655 3.4698% 3302****0017
郑阳善 1,907,704 2.8040% 3302****1141
胡月共 1,639,180 2.4094% 3302****1114
朱少武 1,360,327 1.9995% 3402****5417
胡松挺 820,327 1.2058% 3302****0038
陈敏超 500,163 0.7352% 3707****2731
赵常华 500,163 0.7352% 3621****0624
谢信樊 1,100,000 1.6168% 3624****7751
姚莉 126,000 0.1852% 3601****4827
郭荣华 70,000 0.1029% 3623****7818
廖雨生 17,000 0.0250% 3621****5118
陈军伟 2,000 0.0029% 2101****5213
张昃辰 2,000 0.0029% 2102****5822
合计 68,034,092 100%
(三)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58600889;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
乙方: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自然人股东
详情见股东情况表
(注:上述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1、鉴于:
(1)甲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2)乙方为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主要
股东;
(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2、该事项需经甲方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3、为避免甲方公司的股价的异常波动,在整个合作推进过程中,甲乙双方相关知情人均有义务对甲乙双方所磋商事宜及进展进行保密(依法需向监管机构提交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除外),同时甲方也应保证对乙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4、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具体交易方案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5、乙方承诺,在意向书生效后至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出让事宜再进行协商谈判或者意向性接触。
6、若乙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甲方有权单方
终止本意向书。
7、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意向书之约定义务努力促成本次交易,并不得以本意向书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完备的手续而借故不信守本意向书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约定内容的,应依法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中介机构聘请情况
公司聘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担任本次重组工作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并按照承诺的期限披露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组文件。
四、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2、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3、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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