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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设置的突出问题就在于退出机制的不完善,新兴企业只要最终能够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就基本无需担心被强制退市。”王丹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在这种心态及制度环境下,对于企业创新发展等问题自然就不如上市前那么关注了,也就出现了所谓的“不创即富”现象。
王丹律师认为,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有助于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素质。并且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运作,减少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最终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运行。
在证券市场中,不能维持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应该终止上市,这本应是证券市场的一个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的缺失造成了我国目前创业板制度的先天不足。
“退出机制应与上市规则同时发布,这样,企业和投资者就能够事先知晓相关风险,采用必要手段规避或管理风险,在事实上降低或减少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未出台完善的退出机制,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甚至说明我们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此外,后天的监管和处罚过于宽松也是外界对创业板诟病的因素之一。曾因“史上最高发行价”而备受瞩目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海普瑞药业,在创造了造富神话之后,其涉嫌在招股说明中虚假陈述的消息也被曝出。有报道称,其宣称是国内唯一获FDA认证企业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但此类问题在上市审查时并未被查出,在被曝光后,也没有受到多少实质性的处罚。
“同退出机制的缺失一样,对于创业板企业上市后的后续监管也是目前创业板制度不完善的表现之一。”王丹律师表示,这些不完善的方面还有待监管部门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人制度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如何回归理性
相对于主板而言,创业板股票投资的风险性相对较高,而发展成为一个健康有序、交投活跃的市场,无疑最符合创业板的设计初衷,也将使得创业板市场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一直以来,国内企业总把上市看做非常神圣的事情,认为只要上市就意味着创造财富,投资者们对于新上市公司的疯狂追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三高”现象的产生。此类缺乏理性的上市动机和投资行为,十分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任何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是在创业板市场相对成熟的国家,创业板规则也不得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改进。”叶林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我国创业板市场是新的市场形式,它既有新生市场固有的亟待改进的缺陷,也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而加以调整。
在叶林教授看来,针对我国创业板的制度设置而言,必须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从静态角度观察,我国目前创业板的制度设置存在何种问题;二是从动态角度观察,我国创业板市场未来将遇到何种问题。
叶林教授认为,我国创业板和主板生存在同样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所面临的问题也相对类似,比如在审核、保荐、公司治理和虚假陈述等方面,相关的监管仍未到位。
“对于创业板遇到的特殊问题,有的学者作出了一些总结,如解决超募、高发行价、高市盈率、突击入股等,我认为这些问题只是现象,而不是规则上的问题。”叶林教授认为,从规则层面上看,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坚持市场化和反欺诈原则的前提下,发展中介组织,合理评价创业板股票的投资价值,以市场力量解决高市盈率问题,而不是借助行政手段解决市盈率问题;二,针对不少创业板企业直接融资后无法实现预期经营目标问题,强化创业板企业和保荐人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说明义务,尽力避免问题集中爆发而引起的问题;三,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创业板企业的退出机制;四,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引导制度的建设,尽量使其避免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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